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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皇嘉化妆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梅瓦林.杰克逊注册资本:1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00MA28QA4D9E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开发区白露街226号2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开市监处罚﹝2023﹞541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3年6月27,当事人接受印度客户订单,以1.55元/个的价格,为其生产5520个4色高光粉。接受订单后,于2023年7月15日至7月25日期间,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组织生产4色高光粉23箱(240个/箱),生产后存放于外包装车间合格品区待发货,因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作生产全过程记录,于2023年8月24日被我局查获。当事人该批化妆品货值金额8556元,无违法所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查封的5520个4色高光粉;3.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查封的5520个4色高光粉;3.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上缴国库。
20000.00元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3-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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