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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林江水产品销售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红星注册资本:2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60427MA7CBM799D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九江市庐山市横塘镇八都社区沙县小吃旁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庐市监处罚〔2025〕34号
经查明,于红星于2021年10月15日申请登记了庐山市林江水产品销售部主要开展食品经营活动,2025年5月21日,当事人将该店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进行变更至九江市庐山市横塘镇八都社区沙县小吃旁,至本案调查终结,该店小餐饮小食杂食品经营登记证经营地址仍为九江市庐山市横塘镇八都社区星都超市斜对面。 2025年7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该店正处于营业状态,在其货架上共发现3瓶涉案食品“烈强牌野山椒”,其中一瓶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1日,净含量1300克,固形物不低于450克,该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另外两瓶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1日,净含量1300克,固形物≥30%,该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检查时该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销售价格为6元/瓶,货值金额总计为18元。 因当事人未保存进货清单,未建立销售记录台账,无法查清该批次涉案产品进价以及过期后销售的数量,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烈强牌野山椒”3瓶; 3、罚款5110元。
5110.00元
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8
2
庐市监食检处罚〔2023〕11号
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9月7日从德安县小熊三姐妹蔬菜批发超市(经营者姓名:熊菊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26MA366XYT4E)购进的螺丝椒,进价3.5元/千克,购进了4千克,以7.6元/千克销售。2023年10月18日,现场检查时,该批次螺丝椒已全部销售完毕(包括抽检的),经计算,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16.4元。至本案立案之日止未引起过相关投诉、举报。 2023年10月18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及进货票据照片打印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0.00元
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4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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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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