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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汪记干货调料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聂承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81MA49TH9UXL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蒲圻农副产品批发大市场综合楼商铺第1-216、1-217号门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壁市监处罚〔2024〕36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1日,购进散装腰果1桶(10kg/桶、900元/桶),后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以48元/斤的价格对外称重销售。该对外销售的散装腰果包装内外均无食品标签。当事人称至检查时止,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散装腰果已对外售出3.035公斤,销售收入291.36元,货值金额960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9月至2024年8月期间,分别购进金沙河高筋龙须挂面2件(于2022年9月购进,生产日期20220704,保质期12个月,15袋/件,900克/袋,进价4元/袋)、洪湖家人?泡藕带1件(于2024年1月购进,生产日期2023/06、/17,保质期12个月,20袋/件,400克/袋、进价4.5元/袋)、太太乐?特鲜味鲜调味料1件(于2024年1月购进,生产日期20230822,保质期十二个月20袋/件、500克/袋,进价7元/袋)、剑石双效泡打粉2袋(于2022年3月购进,生产日期20220103,保质期12个月,进价15元/袋)、剑石双效泡打粉1箱(于2023年8月购进,生产日期20230626,保质期12个月,20袋/箱,400克/袋,进价4元/袋),后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对外加价销售。至2024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止,发现上述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中,有6袋金沙河高筋龙须挂面(售价5元/袋)、2袋洪湖家人?泡藕带(售价5.5元/袋)、5袋太太乐?特鲜味鲜调味料(售价8元/袋)、剑石双效泡打粉1袋(1千克每袋,售价20元/袋)、剑石双效泡打粉1袋(400克每袋,售价5元/袋)均已超过其保质期。当事人称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后均没有对外售出。货值金额共计106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超过食品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剑石双效泡打粉1袋(1000克/袋)、剑石双效泡打粉1袋(400克/袋)、太太乐?特鲜味鲜调味料5袋(500克/袋)、洪湖家人?泡藕带2袋(400克/袋)、金沙河高筋龙须挂面6袋(900克/袋); 二、罚款伍万圆整(¥50000.00元)。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散装腰果6.965kg; 二、没收违法所得贰佰玖拾壹圆(¥291.36元); 三、罚款伍仟圆(¥5000.00元)。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两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剑石双效泡打粉1袋(1000克/袋)、剑石双效泡打粉1袋(400克/袋)、太太乐?特鲜味鲜调味料5袋(500克/袋)、洪湖家人?泡藕带2袋(400克/袋)、金沙河高筋龙须挂面6袋(900克/袋)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散装腰果6.965kg; 二、没收违法所得贰佰玖拾壹圆(¥291.36元); 三、罚款伍万伍仟圆(¥55000.00元)。
55000.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6
2
赤壁市监处罚〔2024〕156号
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1月25日从湖北双绍实业有限公司购进一品香文武酱菜10件,购货单价为每件50元,购货金额为500元、2024年4月12日购进一品香文武酱菜10件,购货单价为每件42元,购货金额为420元,上述一品香文武酱菜外包装标注保质期为4个月,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分别为2024年1月6日、2024年2月18日、2024年2月21日和2024年3月23日不等。2024年5月16日,当事人向赤壁市南鄂高级中学食堂加价销售上述一品香文武酱菜10件,销售单价为每件55元,销售金额为550元。因当事人未及时盘点清理仓库内积压的过期食品,导致当事人业务员搬取货物时将5件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6日已超过保质期的一品香文武酱菜向赤壁市南鄂高级中学食堂送货上门交付送货。 2024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赤壁市南鄂高级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库房内存放的5件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6日的一品香文武酱菜已于2024年5月5日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5件一品香文武酱菜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我局执法人员随即于2024年5月23日对当事人位于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蒲圻农副产品批发大市场综合楼商铺第1-216、1-217号门店的经营场所及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过期食品。 综上核定,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75元,故当事人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所得金额为27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认为当事人符合上述情形,决定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一品香文武酱菜5件;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柒拾伍元(¥275); 3、罚款伍仟元(¥5000)。 罚没款合计伍仟贰佰柒拾伍元(¥5275)元。
5000.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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