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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聚能石油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元峰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323MA5N6HUD31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灵川县灵川镇禾家铺村委寺门底村(地号:GB00325)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市税二稽罚﹝2024﹞17号
经查,你公司2021年-2023年期间存在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如下:(一)增值税1.2021年你公司2021年12月期间销售汽油、柴油等共计取得销售收入2432439.75元(含税),不含税销售收入为2152601.55元,你公司已申报所属期2021年12月增值税销售收入1293412.35元(不含税),在双随机自查补报阶段补报所属期2021年12月销售收入820232.74元(不含税)并缴纳税款106630.26元,因此,你公司2021年12月少计销售收入=2152601.55-1293412.35-820232.74=38956.46元(不含税),你公司未在账簿、记账凭证中反映该笔销售收入,亦未就该笔销售收入进行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所属期2021年12月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应申报不含税收入2152601.55元×0.13-当期进项税额276319.62元=3518.58元,由于你公司在自查补报阶段未减除2021年12月产生的留抵税额108176.51元,根据你公司2022年1月、2022年2月、2022年3月的申报情况,受留抵税额影响,你公司实际应在2022年3月补缴2021年12月少缴纳的增值税,故你公司2022年3月应补缴增值税税额=2021年12月增值税应纳税额3518.58元+(原申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08176.51元-自查补报增值税106630.26元)=5064.83元。2.2022年你公司于2022年10月期间销售汽油、柴油等共取得销售收入1820551.04元(含税),不含税销售收入1611107.12元,你公司已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为1603579.51元(不含税)。因此,你公司2022年10月少计的销售收入=1611107.12-1603579.51=
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46032.74元
46032.74元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10-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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