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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自治县维凤干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孔维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423MAC03Q137R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白马湖街道镇坝路南侧宝石花园2幢1-47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市监处[2024]34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手工火锅底料麻辣牛油5袋(生产日期:20220917,净含量:80克×4,保质期:18个月);(2)富足鸳鸯火锅底料2袋(生产日期:2022/01/01,净含量:320克(80克×4),保质期:18个月);(3)食用纯碱3袋(生产日期:20210616,净含量:300克,保质期:18个月)。该店购进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具体情况如下:1、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富足鸳鸯火锅底料、食用纯碱进货票据,鉴于上述富足鸳鸯火锅底料保质期至2023年06月30日,食用纯碱保质期至2022年12月15日。上述富足鸳鸯火锅底料、食用纯碱进货凭证保存期限已经大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所以本案未追究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行为。2、当事人购进手工火锅底料麻辣牛油共计10袋,售出5袋,进价是18元/袋,售价是22元/袋。因该店未采用电子销售记账,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在超过保质期以后的销售情况当事人无法提供,故不清楚销售情况,所以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因上述食品手工火锅底料麻辣牛油5袋、富足鸳鸯火锅底料2袋、食用纯碱3袋超过保质日期且不易保存,所以对上述食品进行先行处置。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手工火锅底料麻辣牛油、富足鸳鸯火锅底料、食用纯碱的行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案※货值金额计算:10袋×22元/袋=220元。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司法机关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9张,证明:2024年4月8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手工火锅底料麻辣牛油、富足鸳鸯火锅底料、食用纯碱; 2.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 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履行进货查验。货值金额220元,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未能提供销售记录,所以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富足鸳鸯火锅底料保质期至2023年06月30日,食用纯碱保质期至2022年12月15日。上述富足鸳鸯火锅底料、食用纯碱进货凭证保存期限已经大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所以本案未追究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行为; 3.《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镇市监强制〔2024〕10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镇市监强制〔2024〕10号,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手工火锅底料麻辣牛油5袋、富足鸳鸯火锅底料2袋、食用纯碱3袋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店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手工火锅底料麻辣牛油进货时履行进货查验及采购情况; 5.该店开展食品安全自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于2024年4月8日在该店检查发现过期食品后,该店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查看食品有效期、食品包装及食品安全性),积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6.《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荣庆杰到我局处理关于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一案。 7.该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
罚款0.5万元#
5000.00元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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