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哲川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小伟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30102MA759GK122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互助东路15号15-1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3〕48号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
当事人青海哲川商贸有限公司的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画、艺名、译名等)”之规定,当事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违法行为,应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主动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承认违法事实,态度诚恳,依据《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做如下处罚建议:
1、没收乌苏啤酒189箱。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