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成敏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邓成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1126MA4M9GEC4J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宁远县水市镇柜林村6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案处字〔2023〕119号
2023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湖南省宁远县水市镇柜林村6组的宁远县成敏商店进行监督检查,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宁远县成敏商店店内摆放一台台铃牌电动自行车正在销售,型号为TDT705Z,车架号为346022309053400,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车加装了尾箱,并且该车的鞍座长度超过了350mm,与随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车辆图形不一致,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该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于2023年7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7月7日,宁远县成敏商店经营者邓成敏签字确认《现场笔录》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确定了违法事实和违法主体。
证据二:7月7日,宁远县成敏商店经营者邓成敏签字确认《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邓成敏加装电动自行车尾箱的事实。
证据三: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宁市监改字〔2023〕J010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宁市监强字〔2023〕J010号)、财物清单一份(宁市监财单〔2023〕J010号)、宁远县成敏商店经营者邓成敏签字确认送达回证一份。
证据四:7月7日,宁远县成敏商店经营者邓成敏签字确认现场测量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照片一张,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封面、目录、第2页复印件一份,证实并说明了宁远县现代摩托车商行正在销售型号为TDT705Z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宁远县成敏商店存在销售非标电动自行车这一事实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邓成敏提供的无法提供进货票据的情况说明一份。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上述电动自行车,恢复原状,没收改装的尾箱和超尺寸限制的鞍座;
2、处以等值货值金额人民币贰仟陆佰元的罚款(2600元)。
2600.00元
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