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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双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民浩注册资本:516.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1MAE4GKMC60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宾舍村板桥1幢南1楼1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柯自然罚决字﹝2025﹞第000062号
当事人绍兴双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宾舍村板桥地段实施了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浙自然资规〔2025〕2号)、《中共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柯桥分局委员会会议纪录》(2025年第2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676平方米土地;2、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533.98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非法占用的142.02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对非法占用1248平方米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处罚款250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312000元整;对非法占用428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罚款250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107000元整。合计罚款人民币419000元整。1.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676平方米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2.对责令没收非法占用的142.02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3.对责令拆除在在非法占用的1533.98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履行并在六个月内恢复土地原状;4.对责令缴纳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银行汇款缴清罚款【收款人: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账号:195*****104008253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并执汇款单回执及本决定书复印件向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柯桥分局财务科开具发票。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676平方米土地;2、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533.98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非法占用的142.02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对非法占用1248平方米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处罚款250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312000元整;对非法占用428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罚款250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107000元整。合计罚款人民币419000元整。
419000.00元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12-04
2
绍柯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908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9月8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发现当事人绍兴双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至2025年9月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天嘉复合厂宾舍村板桥地段平整并硬化地面,建设简易工棚及堆场,实施了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01,阶次较重,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陆仟伍佰壹拾贰元整(¥156,512.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营业部缴纳。或可通过扫码决定书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陆仟伍佰壹拾贰元整(¥156512.00)
156512.00元
绍兴市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2-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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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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