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宝琳宾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郝万兴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403595501620N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兴平北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川卫公罚﹝2026﹞2号
1、无卫生许可证。2、布草间内有(沙发、储物柜)等杂物,未张贴布草间卫生管理制度,布草间门口无挡鼠板。3、洗消间内有(拖把桶、储物架)等杂物存放。4、客用化妆品、一次性用品未索取卫生许可批件。5、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进行卫生检测。其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三、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二)(七)项、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四)(五)项之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人民币510元的行政处罚。
1、无卫生许可证。2、布草间内有(沙发、储物柜)等杂物,未张贴布草间卫生管理制度,布草间门口无挡鼠板。3、洗消间内有(拖把桶、储物架)等杂物存放。4、客用化妆品、一次性用品未索取卫生许可批件。5、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进行卫生检测。其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三、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二)(七)项、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四)(五)项之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人民币510元的行政处罚。
510.00元
白银市平川区卫生健康局
2026-09-0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15-07-0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白银市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