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园区鑫雪燕面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海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6MABNN3U45Y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188号部队家属楼四栋四单元103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绿处罚〔2024〕264号
经查,当事人绿园区鑫雪燕面食店已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106MADNN3U45Y)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2201060282893),经营场所: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188号部队家属楼四栋四单元103号房。
抽检不合格批次馒头和花卷是当事人于2024年8月19日在经营场所自行制作的,其中,馒头所用原料为面粉、水、酵母和小苏打,共制作50个馒头,其中30个卖给了绿园区众恒汇利超市,其余的卖给消费者,售价0.70元/个,货值金额35.00元,违法所得35.00元;花卷所用原料为面粉、水、酵母和小苏打,共制作40个花卷,其中20个卖给了绿园区众恒汇利超市,其余的卖给消费者,售价0.60元/个,货值金额24.00元,违法所得24.00元。本案货值金额合计59.00元,违法所得合计59.00元。本案涉案食品为热食类食品,保质期短,无法召回。
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9日收到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编号为№:DBJSP2400192的检验报告,被抽检样品馒头,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编号为№:DBJSP2400193的检验报告,被抽检样品花卷,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检验报告的被抽检单位为绿园区众恒汇利超市,涉案不合格馒头、花卷均绿园区鑫雪燕面食店制作并销售。
经查,当事人绿园区鑫雪燕面食店已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106MADNN3U45Y)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2201060282893),经营场所: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188号部队家属楼四栋四单元103号房。
抽检不合格批次馒头和花卷是当事人于2024年8月19日在经营场所自行制作的,其中,馒头所用原料为面粉、水、酵母和小苏打,共制作50个馒头,其中30个卖给了绿园区众恒汇利超市,其余的卖给消费者,售价0.70元/个,货值金额35.00元,违法所得35.00元;花卷所用原料为面粉、水、酵母和小苏打,共制作40个花卷,其中20个卖给了绿园区众恒汇利超市,其余的卖给消费者,售价0.60元/个,货值金额24.00元,违法所得24.00元。本案货值金额合计59.00元,违法所得合计59.00元。本案涉案食品为热食类食品,保质期短,无法召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9.00元。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罚没合计2059.00元。妥否,请审批。
2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2025-06-1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