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伊春市带岭区万合购物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戚书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13MA1BECF70E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大兴小区(11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箐市监处罚[2023]24号
当事人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永和进口食品经销部购进商品时,供货商将未标示中文标识的“韩国进口农心韩式炸酱面、韩国巴黎水青柠味”的两件商品作为赠品与其他商品一并批发给进货方伊春市带岭区万合购物中心。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在投诉者购买时未仔细查看,用同价格的商品进行进行扫码出票。票据显示韩国进口农心韩式炸酱面以7.5元销售的、韩国巴黎水青柠味以6元销售的,因此本案的案值金额及违法所得为13.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资质。 2.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资质。 3.经营者戚书博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自然人身份。 4.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供货方的合法资质。 5.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一份,证明检查时店内的实际情况。 6.对戚书博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经营未标示中文标识的预包装食品。 7.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单打印件一份,证明投诉中的两个商品属于进货附带的赠品。 8.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行政处罚信息截图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在之前未收到过行政处罚。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大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大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