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集贤县博汇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双波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521592711630J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体育街北公安大厦(1层)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6-15
2020-06-09
(2020)黑05行终10号
道路交通管理(道路)
双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鸭山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市监处罚〔2025〕11号
1.根据中国共产党双鸭山市宝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查办的《张子龙违法案件》材料,双鸭山市宝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23年11月23日立案调查。当事人在经营中请托时任双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科辅警张子龙,利用其在窗口工作的便利,为当事人提供单独办理业务或者无需叫号排队直接办理业务等帮助,事后,当事人为感谢张子龙提供的帮助,在2018年至2023年期间以微信转账形式送给张子龙共计0.75万元钱感谢费。 2.根据中国共产党双鸭山市四方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查办的《龙继伟违法案件》材料,双鸭山市四方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23年11月23日立案调查。当事人在经营中请托时任双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科辅警龙继伟,利用其职务之便,在休息时间用综合应用平台为当事人办理车辆落户、过户业务,事后,当事人为感谢龙继伟提供的帮助,在2017年7月至2023年2月期间给予龙继伟共计0.85万元钱感谢费。经核实,缺少相关证据,无法认定当事人行贿的具体金额。 3.根据中国共产党双鸭山市尖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查办的《刘国鑫违法案件》材料,双鸭山市尖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23年10月31日立案调查。当事人在经营中请托时任双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科辅警刘国鑫,利用其职务之便,为当事人经手车辆在非查验地点照相,使其免去排队等候,快速通过查验流程,先后在2021年1月至2023年4月的端午节、中秋节、春节以微信转账形式送给刘国鑫共计0.15万元钱感谢费。 4.根据中国共产党双鸭山市尖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查办的《苗爽违法案件》材料,双鸭山市尖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23年11月17日立案调查。当事人在经营中请托时任双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科辅警苗爽,利用职务之便,为当事人经手车辆在新车落户、二手车过户、补车牌等业务中提供便利,在2018年6月至2022年4月期间以微信转账形式送给苗爽共计0.65万元钱感谢费。 5.根据中国共产党双鸭山市岭东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查办的《张银城违法案件》材料,双鸭山市岭东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调查。当事人在经营中请托时任双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科一级警长张银城,利用职务之便,优先查验当事人所办理的车辆,且在当事人办理的车辆有不符合查验标准的情况下直接将车辆通过查验,在2018年6月至2022年10月期间以微信转账形式和徐敏、赵淑敏等人送给张银城共计13.59万元钱感谢费,当事人行贿的具体金额市纪委监委因证据不全事实难以查清并未认定。 6.根据中国共产党双鸭山市岭东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查办的《李锐思违法案件》材料,双鸭山市岭东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24年2月5日立案调查。当事人在经营中请托时任双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科辅警李锐思,利用职务之便,在当事人办理抵押或解押业务时,优先为其办理车辆业务,在2018年9月至2021年9月期间以微信转账形式和徐敏、迟杨、刘美玲、赵淑敏、王志丹、马春艳等人送给李锐思共计4.335万元钱感谢费,当事人行贿的具体金额市纪委监委因证据不全事实难以查清并未认定。根据《中共双鸭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鸭山市监察委员会指定管辖决定书》[双纪监指(2023)0400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罚款10000.00元。
10000.00元
-
2025-0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