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瑞峰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旺旺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600MA19HAE65X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大庆市龙凤区外环东路30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应急罚﹝2025﹞0015号
10 月 28 日你公司有两名加油员在加油区作业时未穿戴防静电鞋。证据一:现场照片,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
警告;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大庆市龙凤区应急管理局
2025-11-18
2
庆市监处罚﹝2025﹞211号
经调查,大庆市瑞峰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充装气瓶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气瓶充装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5
3
庆市监处罚﹝2024﹞621号
2024年8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按照成品油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公示销售车用成品油的检验合格证明。2024年8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案件线索进行核查,在当事人加油站进门处的车用成品油信息公示牌上已经张贴0号车用柴油(国标Ⅵ)、92号车用乙醇汽油(E10国标ⅥB)和95号车用乙醇汽油(E10国标ⅥB)的分析报告复印件各一份,报告内容含产品标准和符合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等信息。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的主体资格情况和授权情况;2、2024年8月2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公示销售车用成品油的检验合格证明的事实;3、2024年8月2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已整改的事实;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无行政处罚信息记录的事实。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3
4
庆市监处罚﹝2024﹞35号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3年7月13日大庆市龙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大庆市瑞峰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在售的“92#车用乙醇汽油”进行监督抽验,经检测:被抽检“92#车用乙醇汽油”的乙醇含量(体积分数)和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 18351-2017 (VIB) 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并出具了编号为FRFIY6KM1085668R2的检测报告。2023年8月8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被抽检样品的《检测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被抽检的“92#车用乙醇汽油”提出复检。经查,大庆市瑞峰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现场被依法监督抽检的“国六E92#汽油”,是当事人于2023年6月21日从东营华联石油化工厂有限公司,以136834.50元的价格购进16.5吨(经换算后购进价为6.20元/升),至核查时止全部销售完毕。通过询问,当事人承认购进的16.5吨汽油分二次连贯注入3号罐罐体(3号罐连接7号、9号二把加油枪对外销售,加油机标注为:国六E92#),由于不能确定该批次车用乙醇汽油购进前,3号油罐剩余车用乙醇汽油是否为合格产品,故本案违法所得计算应以购进该批次数量为准(发票数量),当事人认可所购16.5吨油品均不符合GB 18351-2017 (VIB) 标准要求。故当事人被检测油品数量应为16.5吨(22038.19升),以7.45元/升的价格,销售6314.24升(2023年6月21日-2023年6月28日),销售金额为47041.08元;以7.50元/升的价格,销售11827.84升(2023年6月29日-2023年7月12日),其销售金额为88708.80元;以7.63元/升的价格,销售3896.11升(2023年7月13日-2023年7月17日),其销售金额为29727.31元。合计销售金额为165477.19元,当事人不能提供纳税证明材料,即涉案金额为165477.19。其违法所得为(165477.19-136834.50)=28642.69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大庆市瑞峰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经营资格。2.蔡旺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3.现场检查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4.被抽检油品抽样检验抽检单复印件各1份、被抽检油品的检测报告各1份,证明涉案汽油不合格。5.被抽检油品的购货发票、安全生产认可证、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节能清洁汽油(VIB)合格证,证明涉案产品购进情况;6.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7.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受委托人的权限8.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9.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14页(2023年6月21日-2023年7月17日),证明其每日销售价格及变动情况。10、大庆瑞峰站日销售成品油台账(2023年6月21日-2023年7月17日),证明其涉案汽油每日销售情况。1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证明当事人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罚款8.59280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85928.07元
大庆市局龙凤执法分局
2024-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