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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思县白雪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雪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621MA5PNN9P9R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防城港市上思县思阳镇那思路(龙江新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上市监处罚〔2025〕122号
:2025年8月6日9时24分,上思县烟草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上思县思阳镇思阳镇那思路(龙江新村)的上思县白雪便利店进行执法检查。当场在该经营场所货架上的一个纸箱内发现以下卷烟:真龙(鸿韵)1.7条、真龙(凌云)0.4条、真龙(状元)1.2条、真龙(起源)1.5条、牡丹(软)0.8条、84软盒玉溪1.6条、真龙(美人香草)1.6条、,共计7个品种8.8条香烟。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与该批卷烟有关的任何有效手续及证明,上思县烟草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上烟存通[2025]28号)。2025年8月8日,上思县烟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的规定,将该案移送我局调查处理。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5日对经营者林雪春进行询问调查,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8月7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上思县上思县白雪便利店于2022年03月28日注册成立,为促进店内的其他商品销售量,在未申办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上思县县城其他经营户处购进卷烟商品放在经营的店内销售。当事人于2025年08月06日被上思县烟草专卖局查获的涉案卷烟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广西全区涉案烟草制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桂烟计〔2025〕28号)计算,货币金额共计为1763元。由于当事人日常没有建立购销货台账,因此无法查清其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08月08日上思县烟草专卖局签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上烟移〔2025〕第26号)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由上思县烟草专卖局移送。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各1份,并经当事人签名确认,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 3、2025年08月06日的上思县烟草专卖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证从事卷烟商品零售业务的相关情况。 4、2025年08月19日的上思县市场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证从事卷烟商品零售业务的相关信息。 5、2025年08月06日上思县烟草专卖局签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复制(提取)单10张、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烟存通字[2025]第28号),证明当事人从事卷烟商品零售业务的相关信息。 6、2025年08月06日上思县烟草专卖局签发的涉案物品核价表一份,证明上思县烟草专卖局向本局移交的案件材料及当事人涉案烟草制品的规格、数量、金额。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证经营卷烟商品零售业务,并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500.00元
上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3
2
上市监处罚〔2023〕187号
2023年9月19日,当事人到上思县思阳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业务。经核查,上思县白雪便利店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未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2022年年度报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7月16日办理营业执照开始经营。经营者:林雪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一般项目:食品销售;玩具销售;文具用品销售;日用化学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经营场所:广西防城港市上思县思阳镇那思路(龙江新村)。目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今年因经营者外出打工,家里老人不懂得年报时间,所以错过了2022年年报的期限。当事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未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2022年年度报告,于2023年9月1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当事人未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公示或者报送2022年度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的规定。由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查处。 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认识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能虚心接受批评教育。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与危害后果较轻,能及时纠正,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予以从轻处罚。
200.00元
上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