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榕鑫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善城 | 注册资本:90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300690061213G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西来峰工业园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9-08
买卖合同纠纷
乌海市榕鑫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泰丰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2
2025-07-09
(2025)内0303民初1712号
劳动争议
王**
乌海市榕鑫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3
2024-12-05
(2024)内03民特17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乌海市榕鑫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杨*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12-05
(2024)内03民特18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乌海市榕鑫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赵**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4-09-11
(2024)豫0721民初25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威猛振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乌海市榕鑫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乡县人民法院
6
2023-07-19
(2023)内0303民初614号
劳动争议
李**
乌海市榕鑫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7
2023-06-27
(2023)内03民特22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乌海市榕鑫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苏***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3-06-27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乌海市榕鑫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苏***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3-06-27
(2023)内0303民初553号
劳动争议
李**
乌海市榕鑫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10
2023-05-10
(2023)内0303民初391号
劳动争议
乌海市榕鑫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李**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7-22
买卖合同纠纷
乌海市榕鑫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泰丰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2-29
2025-01-23
(2025)内0303执49号
特殊程序
乌海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赵*特殊程序;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5491.40元
执行案件
2
2025-12-29
2025-01-23
(2025)内0303执48号
特殊程序
杨*;乌海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特殊程序;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5590.40元
执行案件
3
2024-03-05
2023-08-03
(2023)内0303民初635号
劳动争议
马**、乌海市榕鑫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4-01-23
2023-05-08
(2023)内0303民初390号
劳动争议
乌海市某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4-01-23
2023-05-26
(2023)内0303民初391号
劳动争议
乌海市榕鑫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5464.00元
民事案件
6
2024-01-23
2023-08-01
(2023)内0303民初614号
劳动争议
李*、乌海市某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3376.80元
民事案件
7
2023-09-13
2023-06-26
(2023)内0303民初553号
劳动争议
李**、乌海市榕鑫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2-09-01
2022-06-20
(2022)内03民终301号
劳动争议
王**、乌海市榕鑫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10663.60元
民事案件
9
2022-08-13
2022-02-16
(2021)内0303民初1215号
劳动争议
王**、乌海市榕鑫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2-05-09
2021-10-15
(2021)内民申3073号
劳动争议
乌海市榕鑫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南区)应急罚﹝2026﹞危化一队-002号
2026年1月7日,按照《海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海南安委办发[2026]1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安委[2025]4号)、《海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南安委办发[2024]35号)等相关文件部署要求,海南区应急管理局危化一中队行政执法人员会同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专家对乌海市榕鑫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1、中水回用车间一层南侧制冷机岗位人员未取得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证(1人),2、中水回用车间一层南侧制冷机上安装的安全阀未检验。3、干熄焦氮气储罐(24116-1)安全阀未铅封锁定,4、焦炉巡检工李慧琳佩戴的便携式气体检测仪故障,一氧化碳检测值长期显示39PPM且无报警声音(在室外通风良好的环境进行校准后依然未归零)。
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30日),处人民币78000元(柒万捌仟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78000.00元
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6-02-25
2
(海南区)应急罚﹝2025﹞危化一队-005号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4.4条: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措施交底,《安全阀设置和选用》(HG/T20570.2-1995)第6.0.1条:排放气体或蒸汽时,选用全启式安全阀的规定。
2025年6月25日-2025年6月27日,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局危化一队执法人员及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专家对乌海市榕鑫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综合罐区仪表空气储罐顶部未设置安全阀;2、综合罐区应急物资柜中四合一便携式检测仪氧探头故障(显示22.1%VOL);一把防爆手电开关故障;防毒面罩老化开裂;3、2025年6月26日的安全承诺日公告与实际不一致,现场干熄焦牵车台进行吊装作业,未进行风险研判并上报;4、冷鼓工段冷鼓东侧新挖地沟安装焊接循环水管电子一级动火作业票(编号:DH-HC-2025-06-26-001),接受交底人员不全,缺少动火人贾某、王某东、作业负责人夏某国。
109000.00元
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5-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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