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中旗包宝龙便民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包宝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521MA0P35D37F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中旗宝龙山镇洪兴合嘎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科左市监处罚〔2025〕400024号
2025年8月20日,科左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在经营者哈日义很的陪同下对科左中旗包宝龙便民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你超市北侧冰柜内有4袋玉米饼每袋售价10元,均未粘贴标识。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食品标签,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笔录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左市监责改[2025]400041号)要求当事人立即予以改正违法行为,下达《询问通知书》(左市监询通[2025]400026号)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8月21日8点30分,到科左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第四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接受询问。负责人包宝龙委托经营者哈日义很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科左中旗包宝龙便民超市存在经营的食品与其食品标签分离的行为。经询问调查,哈日义很陈述早上刚进货,因无人来买便忘记张贴标签。因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与其食品标识分离的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食品标识分离”的规定,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食品标识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1500.00元
科尔沁左翼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