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联众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力军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23089582907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四界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9-26
(2023)浙0282民初85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众拓建材有限公司
宁波联众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2
2023-07-26
(2023)浙0110民初5803号
仿冒纠纷
宁波联众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灵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09-09
2016-06-02
(2016)浙0282民初331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江苏骆驼电气公司与宁波联众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6-03-30
2016-03-30
(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311号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江苏骆驼电气公司与宁波联众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慈市监处罚﹝2026﹞209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对本局执法抽检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复检申请。上述抽检不合格的756台型号为NFJ-300A的骆驼牌取暖器是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日生产的同批次产品,采用的生产工艺、零配件及产品质量都是一样的,除检样1台外均未销售。上述涉案取暖器的成本价25.5元/台,销售价28元/台,本案涉案货值为21168元,无违法所得。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9日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被本局予以行政处罚。<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取暖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取暖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取暖器,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755台型号为NFJ-300A的骆驼牌取暖器;二、处罚款61387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取暖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取暖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取暖器,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755台型号为NFJ-300A的骆驼牌取暖器;二、处罚款61387元。
61387.00元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5
2
慈市监处罚﹝2025﹞583号
主要违法事实:在宁波市2024年冬季和“两节”产品质量应急专项监督抽查中,当事人生产的型号为LZ-NSB150A的取暖器经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被判为不合格。在2024年金华市级第一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2025年度海宁市岁末年初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中,当事人生产的型号为NSB-200和NSB-150的取暖器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检验,被判为不合格。<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7260元,罚款9438元,两项合计罚没款16698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7260元,罚款9438元,两项合计罚没款16698元。
9438.00元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9
3
慈市监处罚﹝2024﹞989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7月开始生产规格型号为NSB-150、额定功率为1500W的骆驼室内加热器150台;生产规格型号为NSB-180、额定功率为1800W的骆驼室内加热器150台。2023年产品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均被判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标志和说明、输入功率和电流、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2024年6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编号为NAJJ23110515、NAJJ23110647的两份检验报告,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NSB-150、额定功率为1500W的骆驼室内加热器成本价22.1元/台,销售价24.3元/台;规格型号为NSB-180、额定功率为1800W的骆驼室内加热器成本价25.1元/台,销售价27.6元/台;上述室内加热器产品在2022年10月已销售完毕。以上共计案值7785元,违法所得7785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室内加热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7785元,并处罚款7785元,二项合计罚没款1557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履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日期:2024年08月20日<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785.00元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1
4
慈市监处罚﹝2023﹞681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8年生产一批型号为NSB-100200V~50HZ1000W的取暖器,共240台,通过线下卖给经销商董文斌,再由董文斌销售给泰兴市好易购日用百货超市。2022年12月19日,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对泰兴市好易购日用百货超市销售的型号规格为NSB-150200V~50HZ1000W的取暖器进行抽检,结果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检验报告编号为2022107B0905379。本局于2023年6月6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结果。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论无异议,在法定异议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上述型号NSB-150200V~50HZ1000W的取暖器一共生产240台,成本价为20元/台,销售价为44元/台,共计货值金额10560元,违法所得10560元。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份因为生产型号为NSB-180的取暖器抽检不合格被行政处罚过。<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合格的产品,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560元2.并处罚款29440元共计罚没款4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440.00元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