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联众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力军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23089582907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四界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9-26
(2023)浙0282民初85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众拓建材有限公司
宁波联众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2
2023-07-26
(2023)浙0110民初5803号
仿冒纠纷
宁波联众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灵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09-09
2016-06-02
(2016)浙0282民初331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江苏骆驼电气公司与宁波联众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6-03-30
2016-03-30
(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311号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江苏骆驼电气公司与宁波联众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慈市监处罚〔2026〕209号
当事人对本局执法抽检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复检申请。上述抽检不合格的756台型号为NFJ-300A的骆驼牌取暖器是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日生产的同批次产品,采用的生产工艺、零配件及产品质量都是一样的,除检样1台外均未销售。上述涉案取暖器的成本价25.5元/台,销售价28元/台,本案涉案货值为21168元,无违法所得。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9日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被本局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取暖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取暖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取暖器,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755台型号为NFJ-300A的骆驼牌取暖器;二、处罚款61387元。
61387.00元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