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鑫诚信调料食品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郗红云 | 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2403MA16P0GP72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敦化市渤海街批发市场105号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敦市监行处字〔2025〕31号
根据方圆标志检验检测(山东)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CQM20240409896,检验报告内容是对敦化市鑫诚信调料食品商店经营的白芷(购进日期:2024年9月16日)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2月19日,敦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CQM20240409896),敦化市鑫诚信调料食品商店经销的白芷,经方圆标志检验检测(山东)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2月19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并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告知当事人立即对涉嫌不合格的白芷进行召回。我局于12月26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敦化市鑫诚信调料食品商店2024年12月10日所售的白芷经方圆标志检验检测(山东)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敦化市鑫诚信调料食品商店以10元/斤的价格从宽城区智和调味品行购进白芷5斤,以30元/斤的价格销售了5斤,已全部销售,共获违法所得150元。当事人经营行为属流通环节,进货相关票据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0.00元
敦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3
2
敦市监行处字(2025)33号
根据方圆标志检验检测(山东)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CQM20240409895,检验报告内容是对敦化市鑫诚信调料食品商店经营的八角(购进日期:2024年9月28日)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CQM20240409895)送达敦化市鑫诚信调料食品商店,检验报告内容是对敦化市鑫诚信调料食品商店经营的八角(购进日期:2024年9月28日)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19日现场检查未发现购进日期为2024年9月28日的八角,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经营者郗红云在场的情况下现场做了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12月26日对该店经营者郗红云做相关问题询问。我局执法人员在送达抽检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敦化市鑫诚信调料食品商店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综上所述,决定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50元
0.00元
敦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3
3
敦市监行处字(2023)59号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开展的监督抽检任务中,由敦化市鑫诚信调料食品商店销售给敦化市乐佳生活超市二店经销的吉百家料酒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DLAF22065G-565,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15日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SC22220000201633533GZ)、检验报告No:DLAF22065G-565送达敦化市鑫诚信调料食品商店,并进行现场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依据延州食药监[2016]214号文件《延边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不合格食品经营者免予处罚的,核查处置单位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
0.00元
敦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敦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