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新东太歌厅(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龙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2MAAJMX467K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东滨江大道汇龙商业广场酒店裙楼三层A-30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6-22
(2021)黔01民初989号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榕江县希尔顿歌厅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16
2021-06-25
(2021)黔01民初989号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讼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12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榕市监处罚〔2026〕52号
2026年2月27日,我局接到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2026】3号,意见书称当事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从宽、减轻处罚情节,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现将该案移送我局并提出给予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对榕江县新东太歌厅(原榕江县希尔顿歌厅)进行了再次调查,并调取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承认使用“希尔顿”和英文标识“Hilton”标识作为门头和其他宣传推广,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刘明承认未经投诉人希尔顿全球管理有限公司授权的授权和许可,在提供歌厅,KTV服务中,擅自使用与投诉人的“希尔顿”、“Hilton”等注册商标的违法事实,其行为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规定,经营者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的侵权事实。我局执法人员经请示局领导同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2026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部分调查材料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自2020年5月开始经营榕江县希尔顿歌厅,至案发时,一直用“希尔顿”作为字号,并在未取得投诉人的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一直用“希尔顿”和“Hilton”标识作为店面门头和美团、抖音、大众点评上宣传推广。接到投诉人投诉后,当事人于2024年3月12日拆除了门头、店内的所有“希尔顿”和“Hilton”标识,并在美团等平台下架所有“希
榕江县新东太歌厅(原榕江县希尔顿歌厅)在未经商标所有人的授权和许可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88978.07元
黔东南州榕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