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万丰缝制工艺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金丰庆 | 注册资本:6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02757080807B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雅畈工业区东阳南街277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1-16
(2021)浙0702民初9179号
承揽合同纠纷
金华万丰缝制工艺有限公司
金华帝发富服饰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婺城应急罚决﹝2025﹞第000026号
当事人金华万丰缝制工艺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5日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工业区东阳南街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金华婺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5-07-15
2
金婺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010号
2025年03月26日,金华市婺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对金华万丰缝制工艺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金华万丰缝制工艺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金华银行各网点,或者扫描决定书中的浙江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二维码直接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给予金华万丰缝制工艺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金华市婺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5-09
3
金婺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009号
2025年03月26日,金华市婺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对金华万丰缝制工艺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给予金华万丰缝制工艺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金华银行各网点,或者扫描决定书中的浙江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二维码直接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给予金华万丰缝制工艺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金华市婺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5-08
4
金婺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008号
2025年03月26日,金华市婺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对金华万丰缝制工艺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因该单位的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处罚情形,大队制发了《轻微违法行为告诫承诺书》(金婺消告诫字〔2025〕第000011号),该单位承诺限期内整改。2025年04月08日整改期限到期后,金华市婺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对金华万丰缝制工艺有限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单位仍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给予金华万丰缝制工艺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金华银行各网点,或者扫描决定书中的浙江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二维码直接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给予金华万丰缝制工艺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金华市婺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