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宠俏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汪雨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602MADGX29R91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鹰雄大道中部电商城 22-928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鹰市监处罚〔2026〕68号
2025年10月22日,收到市局指挥中心移转的投诉举报线索材料,举报人实名举报称鹰潭宠俏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平台经营的宠物用品店铺页面宣传的防治虫病与产品外包装上的适应症标注的防治虫病不一致。2025年11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对受委托人饶志龙进行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违法广告的行为收集证据材料,制作询问笔录一份,确定其违法事实。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是拼多多平台店铺“巧小熊宠物食品旗舰店”的运营主体,负责上述店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的运营使用,在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方泗公路18号掌安大厦2号楼901室从事兽药经营等经营活动,办理营业执照和兽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销售的兽药“兽用猫狗通用体内外驱虫药阿维菌素透皮溶液预防跳蚤蜱虫虱子螨虫”,该产品由芬苯达唑片、阿维菌素透皮溶液两款产品组合使用达到一体驱虫效果。在广告宣传防治虫病的品类为跳蚤、虱子、虫卵、幼虫、成虫、疥螨、蜱虫,且不伤宠,而产品外包装上的作用与用途,芬苯达唑用于线虫病和绦虫病,在产品说明书不良反应中表示“由于死亡的寄生虫释放抗原,可继发产生过敏性反应,特别是在高剂量下时,犬或猫内服时偶见呕吐,曾有一例报道,犬服药后出现各类白细胞减少”。阿维菌素透皮溶液用于治疗犬猫,线虫、螨虫、蜱虫、虱子、跳蚤和寄生性昆虫病等外寄生虫感染。当事人对预防虫病的品类扩大宣传,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他防治功效,该行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当事人于2025年9月发布该广告,提供一份电子发票证明广告费用,当事人委托梵豆文化传媒(肇庆)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广告费用标明为180元。自执法人员介入调查后当事人积极配合,立即下架上述宣传广告,并将该店铺关闭。。
另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兽药广告的审批件,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该行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汪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饶志龙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4.电子发票一份,证明当事人广告费用的情况;
5.违法广告截图一张,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详细情况;
6.店铺关闭截图一张,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案件性质:
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销售的兽药“兽用猫狗通用体内外驱虫药阿维菌素透皮溶液预防跳蚤蜱虫虱子螨虫”,广告宣传防治虫病“疥螨”切不伤害宠物,而产品外包装上的作用与用途未发现能治疗“疥螨”及对宠物有一定的伤害,其广告内容不真实、引人误解,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当事人以上行为涉嫌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发布兽药广告未经批准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当事人以上行为涉嫌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
1.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罚款1260元;
2.违法广告的行为,罚款900元,共计2160元。
2160.00元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7
2
鹰市监处罚﹝2025﹞130号
2025年3月19日、2025年4月16日,接投诉举报,鹰潭市月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鹰潭宠俏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在天猫平台店铺发布虚假广告。2025年4月2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并案处理调查。2025年4月7日、2025年4月23日、2025年5月27日,执法人员对受委托人饶志龙进行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发布的虚假广告行为收集证据材料,制作询问笔录三份,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5月28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是天猫平台店铺“巧小熊旗舰店”的运营主体,负责上述店铺在天猫平台的运营使用,在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鹰雄大道中部电商城 22-9281号从事兽药经营等经营活动,办理了营业执照。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店铺销售的普通产品“巧小熊洗眼净60ml猫咪狗狗去泪痕清洁神器眼药水宠物洁眼液滴眼液”有宣称“去泪痕”字样,上述广告宣传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行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当事人于2024年11月发布该广告,提供一份广告费用转账记录,当事人委托上饶市汇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安装制作,广告费用标明为98元。自执法人员介入调查后当事人积极配合,立即下架上述宣传广告。执法人员已将广告经营者上饶市汇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制作安装的案源线索移送至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经查,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店铺“巧小熊旗舰店”销售的产品“巧小熊宠物剃脚毛器猫咪狗狗专用剃毛器推子电推剪电动修猫脚神器”有宣称“深入缝隙、远离病菌,走路不打滑,拒绝生病”、“灯光照射缝隙深处,修建干净肉垫0误伤”、“防止声音过大惊吓到爱宠、睡着状态也能轻松剃毛”字样,上述广告宣传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行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当事人于2024年11月发布该广告,提供一份广告费用转账记录,当事人委托上饶市汇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安装制作,广告费用标明为98元。自执法人员介入调查后当事人积极配合,立即下架上述宣传广告。执法人员已将广告经营者上饶市汇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制作安装的案源线索移送至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经查,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店铺“巧小熊旗舰店”销售的产品“猫饭猫咪零食增肥发腮软罐头高汤补水肉包幼成猫补充营养湿粮条”有宣称“增肥发腮”字样,上述广告宣传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行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当事人于2024年11月发布该广告,提供一份广告费用电子发票,当事人委托青峰广告设计公司制作,广告费用标明为150元。自执法人员介入调查后当事人积极配合,立即下架上述宣传广告。执法人员已将广告经营者青峰广告设计公司的案源线索移送至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730元。
1730.00元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