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宠俏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汪雨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602MADGX29R91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鹰雄大道中部电商城 22-928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鹰市监处罚〔2025〕388号
2025年7月17日、2025年7月25日、2025年8月6日,接投诉举报,鹰潭市月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鹰潭宠俏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在天猫平台店铺发布虚假广告。2025年7月24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并案处理调查。2025年7月30日、2025年8月11日、2025年9月2日,执法人员对受委托人饶志龙进行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发布的虚假广告行为收集证据材料,制作询问笔录三份,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9月5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是天猫平台店铺“巧小熊旗舰店”的运营主体,负责上述店铺在天猫平台的运营使用,在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鹰雄大道中部电商城 22-9281号从事兽药经营等经营活动,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兽药经营许可证。
经查,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店铺销售的兽药“非泼罗尼滴剂(猫咪驱虫药猫体内外一体宠物通用滴剂非泼罗尼跳蚤蜱虫狗狗驱虫药)”详情介绍宣称“全面驱杀体外寄生虫:疥螨、蜱虫、跳蚤、虱子、虫卵、幼虫、成虫”,兽药外包装信息宣称标注“适应症:用于驱杀猫、犬体表的跳蚤和犬虱”字样,上述广告宣传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行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当事人于2024年7月发布该广告,提供一份广告费用电子发票,当事人委托潍坊瑞曼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广告费用标明为140元。自执法人员介入调查后当事人积极配合,立即下架上述宣传广告。执法人员已将广告经营者潍坊瑞曼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案源线索移送至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经查,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店铺“巧小熊旗舰店”销售的产品“巧小熊猫草冻干粒猫咪宠物零食增肥发腮化毛球片磨牙洁齿幼猫”有宣称“增肥发腮,磨牙洁齿”字样,上述广告宣传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行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当事人于2025年初发布该广告,提供一份广告费用电子发票,当事人委托莆田市城厢区圆心设计中心设计制作,广告费用标明为200元。自执法人员介入调查后当事人积极配合,立即下架上述宣传广告。执法人员已将广告经营者莆田市城厢区圆心设计中心的案源线索移送至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经查,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店铺“巧小熊旗舰店”销售的产品“巧小熊软骨素狗关节专用宠物关节舒补钙泰迪金毛犬用狗关节壮骨片”有宣称“增加骨密度,预防畸形,骨骼健壮有活力”字样,上述广告宣传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行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当事人于2025年初发布该广告,提供一份广告费用电子发票,当事人委托梵豆文化传媒(肇庆)有限公司制作,广告费用标明为180元。自执法人员介入调查后当事人积极配合,立即下架上述宣传广告。执法人员已将广告经营者梵豆文化传媒(肇庆)有限公司的案源线索移送至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840元。
1840.00元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4
2
鹰市监处罚﹝2025﹞130号
2025年3月19日、2025年4月16日,接投诉举报,鹰潭市月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鹰潭宠俏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在天猫平台店铺发布虚假广告。2025年4月2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并案处理调查。2025年4月7日、2025年4月23日、2025年5月27日,执法人员对受委托人饶志龙进行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发布的虚假广告行为收集证据材料,制作询问笔录三份,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5月28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是天猫平台店铺“巧小熊旗舰店”的运营主体,负责上述店铺在天猫平台的运营使用,在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鹰雄大道中部电商城 22-9281号从事兽药经营等经营活动,办理了营业执照。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店铺销售的普通产品“巧小熊洗眼净60ml猫咪狗狗去泪痕清洁神器眼药水宠物洁眼液滴眼液”有宣称“去泪痕”字样,上述广告宣传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行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当事人于2024年11月发布该广告,提供一份广告费用转账记录,当事人委托上饶市汇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安装制作,广告费用标明为98元。自执法人员介入调查后当事人积极配合,立即下架上述宣传广告。执法人员已将广告经营者上饶市汇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制作安装的案源线索移送至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经查,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店铺“巧小熊旗舰店”销售的产品“巧小熊宠物剃脚毛器猫咪狗狗专用剃毛器推子电推剪电动修猫脚神器”有宣称“深入缝隙、远离病菌,走路不打滑,拒绝生病”、“灯光照射缝隙深处,修建干净肉垫0误伤”、“防止声音过大惊吓到爱宠、睡着状态也能轻松剃毛”字样,上述广告宣传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行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当事人于2024年11月发布该广告,提供一份广告费用转账记录,当事人委托上饶市汇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安装制作,广告费用标明为98元。自执法人员介入调查后当事人积极配合,立即下架上述宣传广告。执法人员已将广告经营者上饶市汇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制作安装的案源线索移送至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经查,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店铺“巧小熊旗舰店”销售的产品“猫饭猫咪零食增肥发腮软罐头高汤补水肉包幼成猫补充营养湿粮条”有宣称“增肥发腮”字样,上述广告宣传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行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当事人于2024年11月发布该广告,提供一份广告费用电子发票,当事人委托青峰广告设计公司制作,广告费用标明为150元。自执法人员介入调查后当事人积极配合,立即下架上述宣传广告。执法人员已将广告经营者青峰广告设计公司的案源线索移送至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730元。
1730.00元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