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乐康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金刚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9MA77QPG08U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太平路东工北12巷15号1栋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08
(2024)新0109民初459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新疆乐康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古白·木沙也夫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2
2024-08-08
(2024)新0109民初4592号
民间借贷纠纷
新疆乐康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古白·木沙也夫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天市监处罚(2023)169号
经查,当事人从2017年11月24日开始,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于2021年03月09日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295号设立新疆乐康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十六分店从事药品销售经营活动,其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十六分店于2022年初为推销其销售的“米尔卡”洋参虫草益肾合剂药品,委托新疆丝路盛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2年、2023年在新疆广播电视台发布内容为“洋参虫草益肾合剂药力强,药作用好,对于心脏病、高血压、或中风、脑血栓、风湿性骨关节病、肺病、肠胃道等慢性疾病能起到良好的疗效,一般患者在两三个疗程左右就能感觉到身体状况有所好转”的广告,在广告中宣传该药品的治愈率和有效率,该当事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十六分店还于2023年委托乌鲁木齐印山红广告有限公司在新疆广播电视台9套发布过上述内容的广告。当事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十六分店已于2023年6月停播上述内容广告。截至2023年8月9日查获至,共收取广告费6150元。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处广告费用6150元2倍的罚款,即罚款12300元。
18450.00元
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