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新利源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224MA5MLATX26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融安县长安镇大巷村下村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融安烟处[2024]第2号
2024年5月14日12时04分,我局执法人员韦远亮、张晓敏等人来到融安县长安镇大巷村下村屯32号依法检查,检查时被检查人何会仙在现场,我局在场执法人员均向被检查人何会仙出示执法检查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并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如实陈述相关情况、提供证据、不得阻挠执法的义务后,在被检查人何会仙的同意并在其监督配合下,执法人员当场在上述经营场所进门南面的货物背柜架子上货物存放地查获卷烟真龙(鸿韵)1条,该条卷烟打有白色“LZYC450224160230”的卷烟喷码,与被检查人何会仙的卷烟喷码“LZYC450227100809”不一致,同时被检查人何会仙无法提供该条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供货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因被检查人何会仙的行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而该条卷烟作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向本局负责人报告并获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条卷烟实施了先行登记保存,开具了《融安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融安烟存通字[2024]第5002402号),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条卷烟进行了现场抽样取证并现场封存,依法开具了《融安县烟草专卖局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并当场交由被检查人何会仙签字确认,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并告知被检查人何会仙抽样卷烟检测所需具体期限。
我局于2024年5月24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JYBG-JWJB45240500023),上述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鉴定结果为真品卷烟。
经查实,当事人何会仙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为450227100809,企业(字号)名称:融安县会仙商店,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何会仙,经营场所地址:融安县长安镇大巷村下村屯32号,许可证有效期限:2023-03-06 至 2027-05-10。上述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条包装上打有“LZYC450224160230”的白色卷烟打码,与当事人何会仙日常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卷烟固定打有的白色“LZYC450227100809”卷烟打码不一致,属于当事人何会仙所有。当事人何会仙从他处购进该批卷烟,将其储存在经营场所进门南面的货物背柜架子上,用于销售,但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任何合法进货手续、有效票据及相关证明。
本案当事人何会仙在询问笔录中供述从他处购进卷烟的数量与我局先行登记保存数量一致,但其在询问笔录中的供述卷烟购进价格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且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广西全区涉案烟草制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桂烟计〔2024〕25号)中规定的零售价格不一致,故我局对其供述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何会仙购进该条卷烟后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因此,我局仅对被先行登记保存的1条卷烟计算其违法进货总额,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广西全区涉案烟草制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桂烟计〔2024〕25号)中规定的零售价格计算,上述1条卷烟违法进货总额计算为:真龙(鸿韵)1条×200.00元/条=200.00元,以上1条卷烟违法进货总额共计200.00元。
当事人何会仙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违法进货总额为200.00元。
以上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卷烟、现场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处以当事人何会仙进货总额人民币200.00元5%的罚款, 即200.00元×5% =10.00元(大写:壹拾元整)的罚款。
10.00元
融安县烟草专卖局
2024-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