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巨利经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恒娇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81MA1BYCYT0X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嘎里娅路观湖悦景5号绥芬河伊戈尔商城有限公司A52-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牡绥市监处罚﹝2025﹞5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7日进口沙皇牌模“仿”红鱼子酱(复合调味酱),原产国:俄罗斯,进口商:绥芬河市巨利经贸有限公司,净含量:105克)4800瓶,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承认经公司询问国外食品生产厂家因机器原因导致食品标识与食品分离,除公司货架上一箱24瓶涉案产品食品标识与食品分离外,未发现同批次其他产品存在食品标识与食品分离的情况。食品标识与食品分离的涉案产品未销售,采购价11.5元每瓶,销售价15元每瓶,货值金额共计360元,无违法所得。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1
2
绥芬河市监处罚﹝2023﹞40号
经查明,2023年08年14日,检查发现绥芬河巨利经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待销售货架上摆放7罐产品名称为:卡勒德火腿罐头(生产日期2020.05.02,保质期36个月)已经超过保质期。该批产品名称为卡勒德火腿罐头(生产日期2020.05.02,保质期36个月)是当事人在2021年03月06日通过进货票据在绥芬河资云经贸有限公司购进的。此批货物共7罐,每罐325g,这7罐卡勒德火腿罐头(生产日期2020.05.02,保质期36个月)每罐进价为0元,销售价格为18元每罐,货值金额:126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认定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绥芬河市巨利经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绥芬河巨利经贸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王恒娇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进货票据1张;证明当事人进货来源及确定货值金额; 3.绥芬河资云经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绥芬河资云经贸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卡勒德火腿罐头检测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 4.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页;证明2023年08月14日在绥芬河市巨利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5.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各1份;证明现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6.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王恒娇)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情况; 7. 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受送达人送达地址情况; 8.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1份;证明延长强制措施情况。9.整改报告一份 ;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以上证据经执法人员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综上所述,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名称为卡勒德火腿罐头(生产日期2020.05.02,保质期36个月)7罐;2、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上缴国库。
5000.00元
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