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星雨纸杯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樊晓静 | 注册资本:3.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7739829861Q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金马路4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29
(2024)渝0107民初10852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李**
重庆市星雨纸杯厂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2
2023-12-13
(2023)渝0107行初533号
重庆市星雨纸杯厂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3
2023-12-06
(2023)渝0107行初533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重庆市星雨纸杯厂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4
2023-11-02
(2023)渝0107民初16540号
民间借贷
汪**
宋**,重庆市星雨纸杯厂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5
2023-06-19
(2023)渝0107民初16540号
民间借贷纠纷
汪**
重庆市星雨纸杯厂,宋**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6
2019-01-24
(2018)渝05民初2437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x**
重庆市星雨纸杯厂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7
2019-01-24
(2018)渝05民初2437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尚**
重庆市星雨纸杯厂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05
2023-12-13
(2023)渝0107行初533号
行政确认
重庆市星雨纸杯厂与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2
2019-12-16
2019-04-08
(2018)渝05民初2437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尚**与重庆市星雨纸杯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高新市监处罚﹝2025﹞5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日在其住所生产超满易纸碗1020包,成本单价:0.85元/包,标签标准:GB/T27591-2011;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1日。于2023年11月12日销售给王彪,销售数量为1020包,销售单价1.15元/包,销售金额为1173元。2025年1月8日,当事人向经销商发出产品召回通知书,因经销商原因,未能召回涉案产品。故货值金额10201.15=1173元,违法所得1173-0.851020=306元。上述批次纸碗由于生产量较少,没有达到起征点,故未缴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责令改正,停止生产该产品,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6元2.罚款1600元
1600.00元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5
2
渝高新市监处罚﹝2025﹞5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11日在其住所生产透明特厚饮杯420包,成本单价:1.65元/包,标签标准:GB/T18006.1-2009;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11日。于2024年4月20日销售给刘军,销售数量为420包,销售单价2元/包,销售金额为840元。2025年3月6日,当事人向经销商发出产品召回通知书,因经销商原因,未能召回涉案产品。故货值金额4202=840元,违法所得420(2-1.65)=147元。上述批次透明特厚饮杯由于生产量较少,没有达到起征点,故未缴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改正,停止生产该产品,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7元2、罚款1200元
1200.00元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5
3
渝高新市监处罚﹝2025﹞5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日在其住所生产金箔纸杯580包,成本单价:3.2元/包,标签标准:GB/T27590;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2日。于2024年12月25日销售给刘风云,销售数量为580包,销售单价3.4元,销售金额为1972元。2025年1月8日,当事人向经销商发出产品召回通知书,因经销商原因,未能召回涉案产品。故货值金额1972元,违法所得580(3.4-3.2)=116元。上述批次塑料杯由于生产量较少,没有达到起征点,故未缴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6元,2、罚款2500元。
2500.00元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5
4
渝高新市监处罚﹝2025﹞44号
经查,上述A-2航空塑料杯产品是当事人2024年5月20日生产的,一共生产了480包,生产成本1.55元/包,合计744元;2024年5月30日销售了480包给李菊,售价1.75元/包,合计840元。2024年9月27日,当事人向客户李菊发出召回通知书,李菊称该产品已经销售完毕,无法召回。故货值金额840元,违法所得840元。上述批次塑料杯由于生产量较少,没有达到起征点,故未缴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40元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