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铭汇食品商贸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21MA7F2GT02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随县三里岗镇平桥街94-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11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亿源虹牌四季卤”卤料(固态调味料)包装内实际含有13种食品配料,其中白蔻、甘草、小茴香、香砂、草果、白芷6种配料未在其包装的标签配料内容中标明。2025年3月19日、2025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先后两次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随县市监责改[2025]1107、1119号),对其“未在生产的固态调味料标签上正确标注配料名称”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均未改正。
现查明,当事人经营者口述称,上述被我局查获的60袋“亿源虹牌四季卤”卤料(固态调味料)与2025年12月9日被投诉的卤料系同一批次生产,生产日期为2025年9月10日,共生产600袋,货值总金额1500元。每袋净含量50克,以2.5元/袋的价格售出540袋,除去成本,每袋的净利润为0.7元,共获利378元。因当事人未建立生产和销售台账,故以当事人经营者口述为准。...[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78元;2、罚款20000元;罚没款合计20378元。
20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