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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益多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海波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0030988633XU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十堰市张湾区红卫炉子沟3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湾市监处罚〔2026〕68号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第十七条“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第(二)项“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 30%部分内(不含该30%部分的上限值)确定;”关于从轻的裁量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情节、配合情况等因素,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并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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