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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益方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武亚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5MAD8G20R1F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3号鑫苑中央花园西区1号楼1层1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郑东市监处罚〔2026〕9号
经查:2025年5月10日,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开设网店(店铺名称:塑汀旗舰店),上架1个“销售中药配方颗粒”链接并开始对外销售。经查询销售记录显示,2025年6月14日至2025年9月1日共成交订单94笔(序号1-94),销售总金额24575元。该链接于2025年9月2日下架。天猫平台涉案订单92笔是能查实通过天猫平台销售(消费者向商家发送求购药品名称,商家列价格清单发货的形式)中药配方颗粒,共计金额24224元;2笔订单(序号49、序号72)因为聊天记录缺失,无法查证销售的为中药配方颗粒,共计金额351元。 2025年7月17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开设网店(店铺名称:免煎颗粒冲剂)上架1个“销售中药配方颗粒”链接并开始对外销售。经查询销售记录显示,2025年8月13日至2025年8月18日共成交订单3笔,销售总金额1332元,截止2025年9月4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下架该链接。抖音网店涉案订单3笔是通过抖音平台销售(消费者向商家发送求购药品名称,商家列价格清单发货的形式)中药配方颗粒,共计金额1332元。 未在京东平台2个网店发现销售中药配方颗粒链接。 当事人通过网络销售中药配方颗粒订单共95笔,共计金额25556元。 上述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为25556元。 经查证,涉案中药配方颗粒为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均能提供成品检验报告单。当场能提供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与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签订有《中药配方颗粒销售合同》与《授权委托书》,具有合法的进货渠道。 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查询我局近五年行政处罚记录台账,发现当事人于2025年4月3日因通过网络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行为被我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郑东市监处罚﹝2025﹞26号)。
当事人1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在首次因网络销售中药配方颗粒被处罚后,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仍通过同一违规模式(网络平台销售)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当事人明知通过网络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中药配方颗粒)是违法行为,主观上更换网络平台销售中药配方颗粒存在故意情形,扰乱国家对特殊药品的管理秩序。当事人在线上从事药品销售服务,具备合法进货渠道,索取的供货商资质材料齐全、有效,入库、销售记录真实完整,所销售涉案药品合格,监管部门至今未收到不良反应报告。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提供材料,认错态度诚恳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2024年)》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七)一年内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十七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且同时具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裁量。”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等次属于一般行政处罚。
73000.00元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