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昌吉市羿霖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蔺军保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013330728898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建国西路和谐国际广场A座920室(昌吉市125区2丘42栋A座9层920)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州税稽罚(2025)122号
2018年5月,你公司承建中粮(昌吉)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工程项目,从华某处购买红砖、砂石料。2018年11月你公司取得第三方乌鲁木齐鸿宸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价税合计799,685.00元,并计入当期主营业务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之规定,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不得作为税扣除凭证,应调增2018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799,685.00元。2022年3月,你公司更正2018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799,685.00元,并补缴企业所得税73,610.71元,补缴滞纳金37,210.21。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公司记账凭证及附件、明细账;情况说明;昌吉市羿霖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蔺某、惠某银行流水等证据资料,证实你公司从华某处购买红砖、砂石料,未支付资金给乌鲁木齐鸿宸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存在取得虚开发票并列支成本的违法行为。 证据2.你公司税收完税证明及银行回单;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证实你公司在2022年3月,对取得的上述发票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799,685.00元,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36805.36元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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