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香知香遇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玮鑫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521MACLFW9T14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惠安县螺阳镇霞光村惠华路8号5幢14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惠市监罚〔2025〕222号
2025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余市监网监案移〔2025〕J-17672号】,依法到位于惠安县螺阳镇惠华路8号5幢1401室的泉州市香知香遇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玮鑫陈述称其公司在淘宝开设有“小新香水”店铺。执法人员在王玮鑫的配合下现场登录“小新香水”淘宝店铺商家后台,查询《案件线索移送函》所示订单号2431104852789100678,查得订单已交易成功。执法人员通过该商品订单查看该商品“LELABO”香水详情页:“Le Labo香水实验室 檀香木Santal33 百合Lys41香柠檬22 香水小样 关于香水的使用和保存方法 使用1.将香水喷洒在手腕处,但是不要用力用双手去摩擦...”等,该商品ID为:639247869335,执法人员通过商品ID查询得该商品累计销量256,30日销量1 库存0,单价38元,该商品显示已下架。当事人称该产品为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香水,用途是涂擦、喷洒于皮肤表面,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进货查验台账、商品样品、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2025年4月25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开设有“小新香水”店铺,《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余市监网监案移〔2025〕J-17672号】附件图片所述商品“LELABO”香水为该店铺上销售商品,现场检查时该商品已经下架。上述商品“LELABO”香水在当事人淘宝网店“小新香水”上销售展示的外包装只有外文标签,没有中文标签,当事人承认上述香水只有外文标签没有中文标签亦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中文标签,根据该商品“LELABO”香水详情页介绍,上述产品为喷洒于皮肤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关于化妆品的定义“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涉案产品属于化妆品,且该产品外包装信息、商品详情页面均未有涉及“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宣称新功效”等字样,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认定该产品为普通化妆品。
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未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有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无法追溯来源。执法人员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涉案化妆品备案信息:LELABO勒莱柏淡香精(杜松果香型19),备案产品净含量为100ml和50ml两种规格,当事人销售化妆品为的净含量为0.75ml的化妆品小样。
上述涉案上述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从上架以来共计销售256瓶,售价为38元/瓶,累计销售金额为9728元。上述涉案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9728元,违法所得9728元。
当事人销售的无中文标签化妆品不符合 GB 5296.3-2008第9章9.2“化妆品标签所用的文字除依法注册的商标外,应是规范的汉字”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应当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产品标签样稿一致。”的要求,当事人销售上述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的“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购进涉案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但不具备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节,具有《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行政处罚情形。
综上,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
-
-元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