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园区王一厨龙家堡白肉血肠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万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6MAE43Q1J5J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绿园区青年路8728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绿处罚〔2025〕6号
经查,绿园区王一厨龙家堡白肉血肠店已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106MAE43Q1J5J,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青年路8728号门市,于2024年12月5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2201060398710。当事人于2024年12月5日开始经营,并使用“智慧管理”收银系统进行收银。根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调取的后台数据,该系统在消费者结账时会自动进行零头调整,存在正向抹零和反向抹零的情况。在反向抹零的情况下,当事人多收取了消费者调整零头的费用。2024年12月20日至2025年1月14日,当事人收银系统共存在反向抹零的结算记录246条,多收取消费者51.50元。2025年1月26日,当事人在店门口张贴“退款公告”,截至今日,无人要求退款,多收价款无法退回。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5日开始经营,并使用“智慧管理”收银系统进行收银。根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调取的后台数据,该系统在消费者结账时会自动进行零头调整,存在正向抹零和反向抹零的情况。在反向抹零的情况下,当事人多收取了消费者调整零头的费用。2024年12月20日至2025年1月14日,当事人收银系统共存在反向抹零的结算记录246条,多收取消费者51.50元。2025年1月26日,当事人在店门口张贴“退款公告”,截至今日,无人要求退款,多收价款无法退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之规定,涉嫌构成了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违法行为。因当事人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没有主观故意,违法行为较轻,持续时间短,涉案金额少,未造成严重后果并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节适用价格监管、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327中较轻的标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之规定,建议处罚款5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建议没收当事人没有退还消费者多付的价款51.50元。
当否,请批示。
5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2025-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