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同济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姚永新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14736625281G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开发区小孟街道办事处西南环线296号制剂大楼一大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06
(2025)黔0111民初4319号
合同纠纷
贵州同济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贵州睿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2
2023-11-10
(2023)浙0327民初4346号
产品责任纠纷
钟*
贵州同济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贵州省遵义葆臻酒业有限公司,国药集团贵州大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温州聚神源酒业有限公司,遵义猛酱窖酒有限公司,浙江神源酒酒业有限公司,吴**
苍南县人民法院
3
2022-11-22
(2022)皖0191民初12632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黄**
贵州同济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李*,安徽双中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张*,北京醒舒饮料销售有限公司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4
2022-11-22
(2022)皖0191民初12651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周**
安徽双中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贵州同济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北京醒舒饮料销售有限公司,李*,张*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5
2022-11-15
(2022)皖0191民初12570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谢**
贵州同济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李*,张*,安徽双中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北京醒舒饮料销售有限公司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6
2022-11-15
(2022)皖0191民初12568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杜*
李*,张*,安徽双中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北京醒舒饮料销售有限公司,贵州同济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7
2022-06-29
(2022)内0105民初1019号
孙**
贵州同济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8
2022-06-29
产品责任纠纷
孙**
贵州同济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8-22
(2025)黔0111民初4319号
合同纠纷
贵州同济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贵州睿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2
2025-06-17
(2025)黔0111民初4319号
合同纠纷
贵州同济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贵州睿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4
2023-12-16
(2023)鄂1223行初14号
行政处罚
贵州同济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2
2022-06-15
2022-04-28
(2022)内0105民初1019号
产品责任纠纷
孙**、贵州同济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市监经处罚﹝2023﹞4012号
经调查,涉案GY2021无人售货机是当事人于2021年5月12日委托深圳市诺丰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共计生产3万台,出厂价20元每台,合同金额为60万元。当事人与深圳市诺丰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总经销包销合作协议》(合同编号:TJTNFT2021051201),协议的最后一页附有涉案GY2021无人售货机的设计图,设计图纸中包含“国药集团”组合标识,“同济堂”标识。2021年5月11日当事人向安徽欣向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独家经销授权书,授权安徽欣向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同济堂品牌无人售货机全国总代理,负责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在该授权书上方标注了“国药集团”组合标识,“同济堂”标识,“中华老字号”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 经核实,“国药集团”组合商标的持有人是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2年12月30日《关于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中,明确回复“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未授权贵州同济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涉案酒店无人售货机上使用“国药集团”、“”以及“”商标”。 “同济堂”商标、“中华老字号”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人是国药集团同济堂(贵州)制药有限公司,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授权协议书》(TJTZY-JS-202011007),当事人被授权使用商标的产品都不包含无人售货机。 当事人使用“国药集团”组合商标、“同济堂”商标、“中华老号”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实施混淆行为的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在贵阳市经济开发区小孟街道办事处西南环线296号制剂大楼一大楼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授权在其总经销的无人售货机及授权书上使用“国药集团”组合商标、 “同济堂”商标, “中华老字号”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实施混淆行为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贵州同济堂市场开发合作协议》《贵州同济堂市场开发合作协议约定细则》《产品总经销包销合作协议》(合同编号:TJTNFT2021051201)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无人售货机的生产及销售合约情况; 4.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关于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未获得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独家经销授权”1份。证明当事人在独家经销授权书上使用“国药集团”组合商标,“同济堂”商标,“中华老字号”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协议书(编号:TJTZY-JS-202011007)及“中华老字号”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证书复印件。证明国药集团同济堂(贵州)制药有限公司授权当事人使用“中华老字号”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的商品不包括无人售货机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国 药集团同济堂(贵州)制药有限公司授权当事人使用“同济堂”商标的商品中不包括无人售货机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出货单、销售单、银行付款凭证共10张。证明当事人
罚款9.8万元#
98000.00元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2024-03-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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