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拓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波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MA05MY5U1L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贻兴园18-1-60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三稽罚〔2025〕108号
你单位在未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于2019年至2021年取得天津吉橙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鸿金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锟鸿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泰康盛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1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012001900104,发票号码23472852-23472856;发票代码012001900104,发票号码06570156-06570161;发票代码012001900104,发票号码60315257;发票代码012001900104,发票号码60330434-60330436;发票代码1200193130,发票号码03274079,发票金额1411573.12元,税额8256.88元,价税合计1419830元),你单位已认证抵扣并将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你单位于2023年7月18日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合计87544.81元。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列明的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鉴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津滨检刑不诉〔2024〕149号),指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波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减轻处罚等情节,依据《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发布),对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罚款120000元.
12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