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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隆县福满多购物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华修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324MAC2C7N52Q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莲城街道蔡家社区F1-1-97至F1-1-119 F1-1-148至F1-1-151 F1-1-154至F1-1-16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晴市监处[2024]153号
经查:经调查:1.在该超市食品区面条货架上经营得有消费者投诉的产品“名称:鸡蛋面(产地:兴义,生产许可号:SC119430211100,执行标准: ZF5223010158,经销商:汤记好味道,联系电话:18885912325,经销商地址:贵州省兴义市乌沙镇牛膀子,生产日期:20240318, 保质期: 9个月的“鸡蛋面”,该标签无生产者的详细信息、净含量、成份或配料表等必须标注的信息。上述鸡蛋面是该超市2024年 4月19日从兴仁彭永久家购进,“鸡蛋面”上的商品标识卡是批发商发货过来的供货商彭永久提供的,晴隆县福满多购物有限公司经理让工作人员贴上去的,批发商提供不了编号为“SC119430211100”的生产许可证和编号为“ZF5223010158”的小作坊登记证的相关资料。购进190包,进价是7.5元/包。销售价格9.9元/包,销售62包,销售金额613.8元,其中我局查扣128包。货值金额1881元(计算公式:购进数量190包×销售价格9.9元/包),当事人购进鸡蛋面190包,其中我局查扣128包,销售62包,销售金额(违法所得)613.8元,(计算公式:已销售62包×9.9元/包),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货台账记录,对已销售鸡蛋面无法召回。2.面条区附近货架上发现消费者投诉产品另一款“名称:微王纯黄豆粉(登记证编号: 92522301MAC685QR8T,生产者:兴义市郭微食品加工坊,生产日期: 2024年7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该标签无生产者联系方式、净含量、成份或配料表等必须标注的信息。该黄豆粉是该超市2024年8月3日从兴义王老三产品批发部采购进的货,现生产厂商兴义郭微提供不了登记证。进20包,进价2.3元/包,销售价4.9元/包,销售9包。其中我局查扣11包。货值金额98元(计算公式:购进数量20包×销售价格4.9元/包),当事人购进黄豆粉20包,其中我局查扣11包,销售9包,销售金额(违法所得)44.1元,计算公式:已销售9包×销售价格4.9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货台账记录,对已销售黄豆粉无法召回。该超市经营上述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鸡蛋面和黄豆粉,货值金额共计1979元,销售违法所得657.1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9月5日我局收到贵州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2份,编号:1522324002024090311515514;1522324002024090405044803,证明晴隆县福满多购物有限公司销售预包装食品“鸡蛋面”和“微王纯黄豆粉”的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事实存在。 证据(二)2024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晴隆县福满多购物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8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物(场所、设施)清单》1份,证明晴隆县福满多购物有限公司销售预包装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事实存在。 证据(三)2024年9月5日,晴隆县福满多购物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取得合法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四)2024年9月26日,晴隆县福满多购物有限公司提供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
罚款0.1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500.00元
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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