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辰午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佳颖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EN7ML3W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南门畈社区四组(沈智鹏私宅正面第1-5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3〕42号
经查明: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本县漕河镇南门畈社区四组(沈智鹏私宅正面第1-5号门面)处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经营活动,门头招牌名称为“美宜佳”。案涉食品“渔米欢歌?”香辣鱼下巴(生产商:南县渔米欢歌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80克/袋,生产日期:2022/05/06,保质期:9个月),系当事人于2022年10月份从武汉美宜佳总部购进,进货数量:4袋,进价:8.1元/袋,售价:11.90元/袋,已售出1袋(经查证在保质期内),余下3袋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均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35.7元。
另查明,投诉人投诉当事人销售的过期食品为“光明”?荔枝白桃牛乳饮品(商品代码:15029723,生产商:上海永安乳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50毫升/每瓶,生产日期:20221106,保质期:60天),系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0日购进,进货数量:10瓶,进价:6.4元/瓶,销售价:8元/瓶。该饮品当事人在保质期内售出8瓶,剩余2瓶于2023年1月17日、2023年1月18日先后售给投诉人,投诉人购买后发现均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16元。(当事人与投诉人协商解决时,将超过保质期的2瓶饮品已作现场销毁处理)
至案发日止,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51.7元。因当事人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解决了投诉人的诉求,且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均作了销毁处理,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8000元。
18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