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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安信双福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邓士珍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MA4KML5F4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9C2地块武汉经开未来城C栋2层创业斑马众创空间(集-CYBM-144)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1
(2026)鄂0921民初693号
保险纠纷
程**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孝昌县人民法院
2
2024-12-18
(2024)鄂01民终2182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李**,武汉安信双福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罗**,李**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12-12
(2024)鄂01民终2142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武汉安信双福物流有限公司,罗**,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12-05
(2024)鄂0107民初819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吴*,吴*,武汉安信双福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5
2024-11-27
(2024)鄂01民终2010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万*,汪**,姜*,高**,姜*,周**,武汉安信双福物流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4-09-11
(2024)鄂0114民初416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武汉安信双福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罗**,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李*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7
2024-09-09
(2024)鄂0114民初418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罗**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李*,李**,武汉安信双福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8
2024-09-03
(2024)鄂0114民初418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罗**
武汉安信双福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李**,李*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9
2024-08-12
(2024)鄂0191民初457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姜*,周**,姜*,高**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汪**,武汉安信双福物流有限公司,万*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10
2024-05-10
(2024)鄂0112民初345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
刘**,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武汉安信双福物流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4-09
(2025)苏0602行审11号
行政强制执行
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武汉安信双福物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7
2025-02-28
(2024)鄂1181执13号之四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邓*、李**与冯**、武汉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5-06-27
2025-02-28
(2024)鄂1181执12号之四
附带民事赔偿
高*、闵*与冯**、武汉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5-06-19
2024-10-30
(2024)鄂0114民初416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珍与李*、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5309.71元
民事案件
4
2025-06-19
2024-10-24
(2024)鄂0114民初418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罗**与李*、武汉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6689.23元
民事案件
5
2025-05-29
2024-11-01
(2024)鄂1181民初5467号
执行异议之诉
汪*与高*、闵*等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4-12-13
2024-11-01
(2024)鄂1181民初5468号
执行异议之诉
吴**与高*、闵*等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4-12-04
2024-06-12
(2024)鄂1181执异34号
附带民事赔偿
申请执行人高某、闵某、邓某、李某兰与原案被执行人冯*、武汉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4-11-29
2024-08-05
(2024)鄂0112民初345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与刘**、武汉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10299.38元
民事案件
9
2024-01-30
2023-06-30
(2023)鄂0982民初1375号
保险纠纷
武汉安信双福物流有限公司、肖**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1451.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4-01-27
2023-09-18
(2023)鄂12民终175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与阮**、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交综随广一罚﹝2026﹞10号
2026年05月13日17时14分,广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一中队联合广水市长岭交警中队执法入员,它广水市长岭交警中队门口依法对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候修部驾驶武汉安信双福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鄂AET121红牌重型自卸货车装载毛渣途经此处,被当场查处。经查,左己耳得路运输证,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检测发现:鄂AET121红岩量型自货车的道路运输证、行驶证照片与现场车辆实际状况不致货货厢栏板存在明显加高情形。货厢栏板实际高度为1.5米,较记标准增加高度为17厘米,且无合法改装手续。上述行为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拟作进一步调查。属于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属于道路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广水市交通运输局
2026-05-15
2
鄂交综孝感孝昌超罚﹝2026﹞11号
武汉安信双福物流有限公司的驾驶员万少波驾驶鄂ADB159于2026年03月20日09时22分在孝昌县S115大唐风景园路段处因涉嫌超限运输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违反了《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第三条、《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依据《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武汉安信双福物流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成立。
卸载货物,罚款
5000.00元
孝昌县交通运输局
2026-03-20
3
豫洛伊交罚字﹝2025﹞第1100022号
武汉安信双福物流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案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伊川县交通运输局
2025-11-28
4
鄂交综随广三罚﹝2025﹞46号
2025年10月09日12时50分,广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三中队执法人员汪洋、夏建明在广水市十里街附近路段处依法对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进行经营性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胡宽勇驾驶武汉安信双福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鄂ANB402黄色重型自卸货车拉毛石从广水市十里河到孝感市安陆某一工地,用于填路,该车辆已经取得道路运输证,现场勘验检查发现鄂ANB402黄色重型自卸货车道路运输证及行车证相片与车辆不相符;载货货厢栏板有明显加高,货厢栏板实际高度为190CM,增加货厢拦板高度为40CM。属于道路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
0.5
5000.00元
广水市交通运输局
2025-11-03
5
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蔡开﹞罚决字﹝2025﹞第000012号
2025年7月10日15:08,奓山街道综合执法中心执法人员巡查至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道常福大街靠近丁九村,发现武汉安信双福物流有限公司存在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经查实,该公司及其所属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鄂ASH680)均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当日,该公司驾驶员驾驶该车从蔡甸区奓山街边江村拆迁房工地装载了一车建筑垃圾(碎砖块),计划运输至蔡甸区奓山街千山村苗圃基地倾倒修路,当车辆行驶至常福大街靠近丁九村入口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并使用皮尺测量,该车所载建筑垃圾长5.1米,宽2.2米,高1.3米,体积14.59立方米。该公司上述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三十条第一、二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第一款;《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2修改)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且易造成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污染环境等危害后果。据此,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蔡开)责改字(2025)第000051号,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调查(询问)笔录》为证,记录仪G9C4421录制了执法视频。经核实,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补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根据自查,本机关于2025年7月14日对你(单位)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5年7月10日15:08,被奓山街道执法中心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在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道常福大街靠近丁九村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经查实,你单位及其所属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鄂ASH680)均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当日,你单位驾驶员驾驶该车从蔡甸区奓山街边江村拆迁房工地装载了一车建筑垃圾(碎砖块),计划运输至蔡甸区奓山街千山村苗圃基地倾倒修路,当车辆行驶至常福大街靠近丁九村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该行为易造成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污染环境等危害后果。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并使用皮尺测量,该车所载建筑垃圾长5.1米,宽2.2米,高1.3米,体积14.59立方米。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三十条第一、二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第一款;《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2修改)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已填写《履行/放弃权利申请书》,确认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申请立即作出行政处罚。按照《武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根据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置量,十立方米以下处5000元罚款,超过十立方米的,每立方米增加100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你单位为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共处置建筑垃圾14.59立方米。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伍拾玖元整。
5459.00元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奓山街道办事处
2025-07-16
6
﹝蔡开﹞罚决字﹝2024﹞第000005号
2024年2月28日23:55,奓山街道综合执法中心执法人员在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道常福大街灌林咀巡查发现此处被倾倒了几堆建筑垃圾,通过调取附近视频监控发现车牌号为鄂ADK768的重型自卸货车于2024年2月28日20:51在此处倾倒了一车建筑垃圾(废弃建材及水泥块等)。经查,车牌号鄂ADK768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为武汉安信双福物流有限公司,车辆驾驶员为熊魏(身份证号:4*****************8)。2024年3月11日16:51,执法人员在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道常福大街灌林咀要求该公司重型自卸货车鄂ADK768驾驶员熊魏对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现场进行指认,经现场核实并经当事人确认,该公司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在此处随意倾倒一车(1次)建筑垃圾,执法人员对重型自卸货车鄂ADK768倾倒的建筑垃圾进行皮尺测量,该处倾倒的建筑垃圾长4.5米,宽4.5米,高0.75米,体积为15.19立方米。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自查,本机关于2024年3月13日对你(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重型自卸货车鄂ADK768于2024年2月28日20:51在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道常福大街灌林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罚款数额以5000元为基数(不足十立方米按十立方米计算),超过十立方米的根据实际的建筑垃圾量,每立方米增加1000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鄂ADK768随意倾倒建筑垃圾15.19立方米。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零壹佰玖拾元整。
10190.00元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奓山街道办事处
2024-03-18
7
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蔡开﹞罚决字﹝2023﹞第000041号
2023年12月20日17:18,奓山街道综合执法中心执法人员在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道白鹤泉西街附近陈坡西南327米巡查发现武汉安信双福物流有限公司重型自卸货车鄂ACR420未经核准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现场检查,当事人重型自卸货车鄂ACR420运输建筑垃圾(黄土)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车辆驾驶员为艾文斌(身份证号:4*****************5)。经执法人员现场皮尺勘验,重型自卸货车鄂ACR420所载建筑垃圾长3.2米,宽2.2米,高1.4米,体积为9.86立方米。该行为违反了《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第312号修改)第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自查,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5日对你(单位)未经核准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重型自卸货车鄂ACR420在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道白鹤泉西街附近陈坡西南327米未经核准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第312号修改)第十四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未经核准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0立方米(含)以下处罚款5000元,超过10立方米的,按照实际量每立方米增加罚款10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车辆鄂ACR420运输建筑垃圾9.86立方米。现依据《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第312号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元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奓山街道办事处
2023-12-26
8
<鄂红交>罚〔2023〕0224号
2023年12月08日02时39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李军华、陈新宇在红安县G346永佳河路段对当事人武汉安信双福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刘建国驾驶鄂ANB811进行行政检查,经调查,该车从麻城出发,运输石粉前往觅儿,该车涉嫌超限运输,经引导至超限检测站检测,车货总重47899千克,车辆限载质量为31000千克,车货总质量超限16899克,,属涉嫌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
8000.00元
红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2023-1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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