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菜园子镇小娜水果蔬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时鹏 | 注册资本:0.000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3MA14QE9F2X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德惠市菜园子镇街道老市场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处罚〔2025〕167号
德惠市菜园子镇小娜水果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海水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025年7月31日,我局收到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LSCJ20250703136)、联检(山东)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LSCJ20250703136),德惠市菜园子镇小娜水果蔬菜店经营的海水虾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店主体资质合法、证照齐全,在我局办案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经营者及代理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及相关证据材料,配合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通过对该店代理人进行询问,当事人提供该批次海水虾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检验合格证明。德惠市菜园子镇小娜水果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海水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采购的涉案批次海水虾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批次海水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不良影响,其涉案金额较少,在案发后能主动说明情况,张贴召回公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对该店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8元。2、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