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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闫安宁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327687990257N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陇县城关镇酒厂院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1-07
(2022)陕0327民初66号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雪**,张**
陇县安宁核桃有限责任公司,马**,闫**
陇县人民法院
2
2022-09-15
(2022)陕0327民初1208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赵*
陇县安宁核桃有限责任公司,陇县安宁核桃专业合作社
陇县人民法院
3
2022-09-08
(2022)陕0327民初1208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赵*
陇县安宁核桃有限责任公司,陇县安宁核桃专业合作社
陇县人民法院
4
2022-09-08
(2022)陕0327民初1211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赵**
陇县安宁核桃有限责任公司
陇县人民法院
5
2022-09-05
(2022)陕0327民初1171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荣**
陇县安宁核桃有限责任公司,陇县安宁核桃专业合作社
陇县人民法院
6
2022-09-05
(2022)陕0327民初1173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石**
陇县安宁核桃有限责任公司,陇县安宁核桃专业合作社
陇县人民法院
7
2022-09-05
(2022)陕0327民初1172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赫**
陇县安宁核桃有限责任公司,陇县安宁核桃专业合作社
陇县人民法院
8
2022-09-05
(2022)陕0327民初1175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赵**
陇县安宁核桃专业合作社,陇县安宁核桃有限责任公司
陇县人民法院
9
2021-11-25
(2021)陕0327民初1378号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张**
闫**,陇县安宁核桃有限责任公司
陇县人民法院
10
2021-11-25
(2021)陕0327民初137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文**,闫**,雪**,陇县安宁核桃有限责任公司
陇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9-28
2023-05-15
(2023)陕0327执300号
借款合同纠纷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县安宁核桃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1172693.49元
执行案件
2
2023-09-28
2023-09-25
(2023)陕0327执300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县安宁核桃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3000.00元
执行案件
3
2023-09-28
2023-09-26
(2023)陕0327执300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县安宁核桃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3-09-28
2023-08-17
(2023)陕0327执550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徐**、陇县安宁核桃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875.00元
执行案件
5
2023-09-28
2023-09-13
(2023)陕0327执301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3-06-30
2023-06-21
(2023)陕0327执217号
租赁合同纠纷
王**、陇县安宁核桃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7
2023-06-30
2023-06-21
(2023)陕0327执221号
租赁合同纠纷
赵**、陇县安宁核桃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200.00元
执行案件
8
2023-06-30
2023-06-21
(2023)陕0327执215号
租赁合同纠纷
赵**、陇县安宁核桃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250.00元
执行案件
9
2023-06-30
2023-06-21
(2023)陕0327执216号
租赁合同纠纷
赫**、陇县安宁核桃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575.00元
执行案件
10
2023-06-30
2023-06-21
(2023)陕0327执218号
租赁合同纠纷
赵**、陇县安宁核桃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65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税稽罚﹝2024﹞20号
1、经查,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与宝鸡传化速特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买卖的情况下通过签订虚假货物购销合同、运输合同的方式,从宝鸡传化速特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8495564、08329713、08329732、08495603。金额1948418.16元,税额205678.73元,价税合计2154096.89元。 陇县安宁核桃专业合作社从2018年2月7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共收到宝鸡传化速特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资金4笔共2919670.00元,并于2018年2月8日退回49970.00元,实际收到资金2869700.00元。你公司从2018年2月9日至2018年9月13日,返还给宝鸡传化速特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资金2529096.89元。你公司与宝鸡传化速特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上游虚开发票企业陇县安宁核桃专业合作社隶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 本案所涉及到的货物(核桃)并未做任何流动,与宝鸡传化速特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无真实的货物交易。陇县鸿通快运公司从未向你公司提供过任何运输服务,账务记载运输业务均不真实。 综上所述,你公司上述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违法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2、经查,你公司从宝鸡传化速特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8495564、08329713、08329732、08495603)金额1948418.16元,税额205678.73元,价税合计21540960.89元。你公司将其中的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8329713、08329732)金额共计864726.17元,税额86472.62元,价税合计951198.79元,已在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期认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金,并计入当期生产成本,结转相应营业成本,影响当期损益。 (1)增值税。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有关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你公司应在当期转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补缴当期增值税合计86472.62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纳税人应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你公司应补缴当期城市建设维护税4323.63元、教育费附加2594.18元、地方教育附加1729.45元。 (3)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你公司应调整当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2018年你公司账面利润为-811118.57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64726.17元,经计算,你公司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应调整为-41512.28元。 综上,你公司应补缴各项税费合计95119.88元,其中:增值税86472.62元、城市建设维护税4323.63元、教育费附加2594.18元、地方教育附加1729.45元。
对你公司虚增主营业务成本、减少本年利润的违法行为,责令你公司对2018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纳税调整,并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处以6000.00元的罚款。
6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08-1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