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水温快客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加好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6725885838U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水头镇锦绣路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2-15
(2022)浙0326民初5938号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张*
温**,平阳县水温快客运输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2
2022-12-13
(2022)浙0326民初5938号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张*
温**,平阳县水温快客运输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3
2020-12-21
(2020)浙0326民初5831号
劳动争议
陈**
平阳县水温快客运输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4
2020-12-21
(2020)浙0326民初5830号
劳动争议
温**
平阳县水温快客运输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5
2020-12-21
(2020)浙0326民初5820号
劳动争议
简**
平阳县水温快客运输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6
2020-12-21
(2020)浙0326民初5824号
劳动争议
张**
平阳县水温快客运输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7
2020-12-21
(2020)浙0326民初5825号
劳动争议
周**
平阳县水温快客运输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8
2020-12-21
(2020)浙0326民初5826号
劳动争议
刘**
平阳县水温快客运输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9
2020-12-21
(2020)浙0326民初5854号
劳动争议
蔡**
平阳县水温快客运输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10
2020-12-21
(2020)浙0326民初5834号
劳动争议
陈**
平阳县水温快客运输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9
2020-11-11
(2020)浙03民特102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平阳县水温快客运输有限公司、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29
2020-11-11
(2020)浙03民特109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平阳县水温快客运输有限公司、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2-29
2020-11-11
(2020)浙03民特106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平阳县水温快客运输有限公司、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2-29
2020-11-11
(2020)浙03民特104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平阳县水温快客运输有限公司、刘**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12-29
2020-11-11
(2020)浙03民特108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平阳县水温快客运输有限公司、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12-29
2020-11-11
(2020)浙03民特111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平阳县水温快客运输有限公司、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12-29
2020-11-11
(2020)浙03民特103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平阳县水温快客运输有限公司、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12-29
2020-11-11
(2020)浙03民特105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平阳县水温快客运输有限公司、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12-29
2020-11-11
(2020)浙03民特121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平阳县水温快客运输有限公司、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12-29
2020-11-11
(2020)浙03民特110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平阳县水温快客运输有限公司、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运政罚﹝2025﹞0627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1月03日12时38分,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温州大道1792号温州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办公大楼318室检查时发现平阳县水温快客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平阳县水温快客运输有限公司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叁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叁元整。
500.00元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