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通达商务宾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国仁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3MA2D94AKX4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惠民街18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嵊公(黄)行罚决字[2025]01455号
2025年09月09日13时许,嵊州市公安局黄泽派出所民警对位于嵊州市三江街道惠民街188号的嵊州市XX宾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嵊州市XX宾馆有限公司未登记住宿在308号房间旅客张某的身份信息,未将张某的身份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另查明,嵊州市XX宾馆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2日因未将住宿旅客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被嵊州市公安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9月09日13时许,嵊州市三江街道XX宾馆有限公司被查获未将住宿旅客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嵊州市XX宾馆有限公司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嵊州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500.00元
浙江省嵊州市公安局黄泽派出所
2025-09-09
2
嵊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253号
当事人嵊州市通达商务宾馆有限公司2023年06月15日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嵊州市通达商务宾馆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给予嵊州市通达商务宾馆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5000.00元
嵊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3-08-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