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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玉柴发动机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扈维濂注册资本:1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82798789150G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穴市北川路西端北侧北川路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1-04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鑫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玉柴发动机有限公司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2
2021-10-19
(2021)皖12民初595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阜阳轴承有限公司
湖北玉柴发动机有限公司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8-17
(2021)皖12民初595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19-08-28
(2019)鄂1182民初2138号
租赁合同纠纷
湖北玉柴发动机有限公司
武穴金泓源商贸有限公司
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2-12-08
(2011)武民初字第12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玉柴发动机有限公司
杭州永林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武穴市人民法院
2
2012-05-30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湖北玉柴发动机有限公司
杭州永林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开庭传票
武穴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30
2023-02-27
(2023)苏0411执1101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常州市长力冲压机床有限公司、湖北玉柴发动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7-19
2022-03-05
(2021)鲁1502民初130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鑫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玉柴发动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7342.21元
民事案件
3
2022-06-14
2022-03-14
(2022)皖民终117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湖北玉柴发动机有限公司、阜阳轴承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385706.7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1-04
2020-11-30
(2020)鄂1182民初2241号
租赁合同纠纷
湖北玉柴发动机有限公司与武穴金泓源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0516.00元
民事案件
5
2019-10-29
2019-10-24
(2019)苏0412执19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常州市恒电汽车电机有限公司与湖北玉柴发动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9-10-07
2019-08-28
(2019)鄂1182民初213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湖北玉柴发动机有限公司与武穴金泓源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12-26
2018-08-18
(2017)苏0411执23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2369常州市福瑞斯电器有限公司与湖北玉柴发动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8-11-27
2018-06-29
(2018)鄂1182执747号
租赁合同纠纷
湖北玉柴发动机有限公司、武穴市广济车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8-08-31
2018-08-07
(2018)苏0482民初44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常州金坛金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北玉柴发动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2813.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8-07-18
2017-09-11
(2017)鄂1182民初1560号
湖北玉柴发动机有限公司与莱阳市新鑫农机有限公司、于**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5﹞378号
经调查,2024年6月18日,当事人(委托方)与广西玉柴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代理方)签订委托代收代付协议,委托代理方收取支付当事人出租的商户各项费用。当事人因原公司为固定工业用电户,导致电价居高不下,2021年10月,与电力部门协商,以武穴市渔乐香村餐厅为户头在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穴市供电公司开户(户号420800173945),向其出租的29户商户提供用电服务(商户分别安装电表),且该公司的公共区域、办公用电都由这个户头供电。2023年1月至2025年8月期间,当事人户头共使用电量2623060度,供电公司按照0.70-0.80元/度电费标准收取电费1924403.33元(其中包含该公司的公共区域、办公及所属29户商户用电),当事人每月向供电公司转账缴纳电费。上述29户商户共使用2284574.86度电,当事人按照0.88元/度的标准向商户共收取电费2010425.9元。而按照供电公司向当事人收取电费的电价标准(0.70-0.80元/度),商户实际应缴纳电费1676657.07元,当事人共超标准收取电费333768.83元。
经核算,当事人未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价向商户收取电费违法所得为333768.8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无法退还的多收价款4395.22元;二、处以333768.83元的罚款。
333768.83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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