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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骄侠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本容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6MA5YYMH94T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向阳路182号10幢3单元3-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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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涪农(渔业)罚﹝2023﹞44号
2023年5月11日,在涪陵区农业农村委组织的“重庆大朗冶金新材料有限公司取水口工程对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水生生态修复”项目验收会议上,发现该项目受委托方—重庆骄侠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实施“鱼类资源监测”子项目时,疑存在未取得《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江干流水域采集鱼卵、鱼苗的行为。   经初步调查,2021、2022年度,当事人重庆骄侠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实施重庆大朗冶金新材料有限公司取水口工程水生生态修复项目“鱼类卵苗监测”子项目时,在未取得《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22年度3-5月,在长江干流涪陵清溪场水域,通过鱼巢共采集鲤、鲫鱼卵1000粒;通过采集网采集鱼卵1221粒、鱼苗2557尾,共47种。包括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种类—圆口铜鱼及重庆市级重点保护种类—长薄鳅,用于产卵场位置和卵、苗径流量监测。   当事人在禁捕期间,因鱼类资源监测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相关规定取得《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而未申办许可证擅自实施鱼类卵、苗采集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罚 。
罚款人民币28000元(贰万捌仟圆整)。
28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08-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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