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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鄞州太一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项剑萍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4MA2826M641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561号(1-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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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6〕1193号
经查明,当事人从事中医诊疗服务,为药品使用单位。当事人于2026年06月08日从杭州华都医药有限公司以27.6元/kg的价格购入大腹皮2kg(1kg/袋),进货金额总计55.2元,该批次药品于2026年06月10日完成入库。至抽检当日剩余两袋,一袋开封,余400g,一袋未开封,余1kg,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已开封的大腹皮进行抽检。宁波市药品检验所(宁波市医疗器械质量检验所)于2026年06月29日出具上述大腹皮的《检验报告》(YP20260927),检验结果表明,部分已发霉,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对该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该批次大腹皮按35元/kg的价格对外经营使用,其中400g用于抽检,其余已全部使用完毕,无剩余,销售金额共计70元。据此计算,该批次不合格大腹皮的货值金额为14元,违法所得为2.96元。另查明,当事人提供抽检批次的药品(大腹皮)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检验合格证明、生产商资质等资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药品使用单位在诊疗过程中使用经检验为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大腹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之规定,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鉴于涉案的大腹皮已销售完毕,故不予没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96元。2.罚款1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罚没款10002.96元。
10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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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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