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逸航鞋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永祥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0909689117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云周街道周河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09
(2026)浙0381民初56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逸航鞋业有限公司
李**,曹**
瑞安市人民法院
2
2025-09-29
(2025)浙0381民初154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逸航鞋业有限公司
吴**
瑞安市人民法院
3
2025-09-03
(2025)浙0381民初81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逸航鞋业有限公司
陈**,杨**
瑞安市人民法院
4
2025-08-25
(2025)浙0381民初98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逸航鞋业有限公司
徐**
瑞安市人民法院
5
2025-06-06
(2025)浙0381民初90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逸航鞋业有限公司
王*
瑞安市人民法院
6
2023-06-01
(2022)苏0115民初1778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
温州逸航鞋业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玉红鞋类销售部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7
2021-04-14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
汶上县鹏程购物广场,温州逸航鞋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0-07-01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曹*
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昌邑中百佳乐家超市,温州逸航鞋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人民法院
9
2020-07-01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曹*
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昌邑中百佳乐家超市,温州逸航鞋业有限公司
寿光市人民法院
10
2019-07-16
(2019)浙0381民初728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彪马欧洲公司
温州逸航鞋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4-29
侵害商标权纠纷
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
温州逸航鞋业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玉红鞋类销售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05-19
2016-05-19
(2016)浙0381行审458号
瑞安市环境保护局与温州逸航鞋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6﹞565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身穿制服,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瑞安市云周街道周河村的温州逸航鞋业有限公司实施检查。经查,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由***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ANX2603060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权利和期限。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仓库内的童鞋实施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报告涉及的鞋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本局于2026年5月19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3月10日生产货号:M2830的童鞋400双,经***检验,检验结论为“甲醛”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甲醛(CAS号:50-00-0)/(mg/kg),1#帮面织物。DEHP,标准要求:≤75,实测结果:149,单项结论:不符合。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至2026年5月18日案发时止,已全部销售且无法召回,销售价为24元每双,成本价为22元每双。以上合计违法所得800元,货值金额9600元。且当事人因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于2021年1月13日、2025年1月10日、2025年6月13日被本局行政处罚定,现已执行完毕。<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鞋子,并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并处罚款28700元,合计罚没款295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鞋子,并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并处罚款28700元,合计罚没款29500元。
287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8
2
瑞市监处罚﹝2025﹞1588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取得上述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于2025年11月8日开始擅自在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云周街道周河村其公司住所内生产的鞋上使用与注册商标“ALO”近似的“”标识,至2025年11月10日案发时止,共生产了在外侧鞋面上标注“”商标标识的鞋21箱,每箱30双,合计630双,尚未销售即被本局查获。每双鞋的成本价为16元,每双鞋的销售定价为17元,计违法经营额1071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初次违法,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且涉案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同时侵权商品尚未出厂销售,具有《浙江省市场监管重点领域部分行政处罚事项从轻、从重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的从轻考量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侵权商品(标注“”商标标识的鞋630双);二、罚款2142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2142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初次违法,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且涉案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同时侵权商品尚未出厂销售,具有《浙江省市场监管重点领域部分行政处罚事项从轻、从重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的从轻考量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侵权商品(标注“”商标标识的鞋630双);二、罚款2142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21420元,上缴国库。
2142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