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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江州区丽城水利保障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成高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140231588770XT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崇左市江州区新民路22号(江州区水利局第二栋住宅楼一楼门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7-31
(2020)桂1402民初2158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崇左市江州区丽城水利保障有限公司
崇左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有限公司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2
2020-07-31
(2020)桂1402民初2159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崇左市江州区丽城水利保障有限公司
广西桂福林木业有限公司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8-12
2020-07-31
(2020)桂1402民初2159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崇左市江州区丽城水利保障有限公司与广西桂福林木业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8-12
2020-07-31
(2020)桂1402民初2158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崇左市江州区丽城水利保障有限公司与崇左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5〕202号
经查实,当事人崇左市江州区丽城水利保障有限公司罗白乡和濑湍镇由2016年从上一家企业接手购买水表(型号三川牌XS-20Y),2019年板利乡水表是新装的已经改网,是由崇左市江州区水利局进行改网的,当事人崇左市江州区丽城水利保障有限公司通过在用户端口安装上述水表从事水费计价和交易结算,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相关水表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印)、及购买水表的票据等接受检查。至本案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上述水表申请检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二)项:“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崇左市江州区丽城水利保障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于十五日内将涉案计量器具(水表)送交检定部门强制检定,并拟对当事人作罚款350元行政处罚。
350.00元
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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