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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叶杨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彩华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07291214481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超丁村张家埭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04
(2023)鲁0104民初119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枣庄德凯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叶杨食品有限公司,济南槐荫珍味阁休闲食品销售中心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2
2021-04-20
(2021)浙0110民初576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花**
陈**,杭州叶杨食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平市监处罚﹝2025﹞50号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叶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鸳鸯半梅(李子制品)”货值2556.8元,违法所得163.2元;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正宗话梅”货值2903.6元,违法所得194.12元。合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5460.4元,违法所得357.32元。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的规定<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57.32元,上缴国库;2.处罚款人民币99000元,上缴国库。上述罚没款合计99357.32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57.32元,上缴国库;2.处罚款人民币99000元,上缴国库。上述罚没款合计99357.32元,上缴国库。
99000.00元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07
2
杭临平市监处罚﹝2024﹞236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2023年6月12日生产的“老陈皮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4884-2016<spanclass="cbz">《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蜜饯》</span>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40元,上缴国库;2.处罚款人民币51000元,上缴国库。以上罚没款合计5214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40元,上缴国库;2.处罚款人民币51000元,上缴国库。以上罚没款合计5214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51000.00元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1
3
杭临平市监处罚﹝2023﹞353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2日生产“老婆梅(李子制品)”320瓶(规格型号:170克/瓶)、2023年4月2日生产“冰爽雪梅(李子制品)”100千克、2023年4月19日生产的“冰爽雪梅(李子制品)”150千克(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经出厂检验合格后,将上述产品全部销售。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搅拌不均匀,导致二氧化硫残留在产品中分布不均,其中“老婆梅(李子制品)”(生产日期:2023年4月2日)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复检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分别为1.09克/千克和1.02克/千克,“冰爽雪梅(李子制品)”(生产日期:2023年4月2日)在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复检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分别为1.04克/千克和1.01克/千克,“冰爽雪梅(李子制品)”(生产日期:2023年4月19日)在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复检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分别为0.832克/千克和0.685克/千克。上述“老婆梅(李子制品)”和“冰爽雪梅(李子制品)”的产品类型属于蜜饯中的凉果类,所检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均超过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最大使用量0.35克/千克。涉案“老婆梅(李子制品)”(生产日期:2023年4月2日)的成本为3.84元/瓶,销售价格为4.3元/瓶,生产销售数量为320瓶,货值金额1376.0元。涉案“冰爽雪梅(李子制品)”的成本为17.5元/千克,销售价格为21.0元/千克,2023年4月2日批次的生产销售数量为100千克、2023年4月19日批次的生产销售数量为150千克,货值金额为5250.0元。以上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合计6626.0元,违法所得6626.0元。因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未成功召回。当事人自述将进一步完善生产流程,并对之后生产的产品进行严格检验,确认合格后方才销售。<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626.0元;2.处罚款人民币70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76626.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626.0元;2.处罚款人民币70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76626.0元,上缴国库。
70000.00元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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