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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腾浩百货销售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闫建宁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30126MA090NYJXE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灵寿镇人民东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灵市监处【2023】148号
2023年7月27日,我局接到李海涛“关于灵寿县腾浩百货销售部涉嫌销售违法化妆品”的举报。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灵寿县腾浩百货销售部化妆品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销售部经营未经备案米蘭妮维C健康洗手液(生产日期2023/02/09)等四种普通化妆品,且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米蘭妮系列普通化妆品43瓶(桶),2、没收违法所得257.6元;3、罚款16500元整。
16500.00元
灵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8
2
冀市监石处〔2023〕13012623000157号
灵寿县腾浩百货销售部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且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且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0.02576万元,罚款1.6500万元
16500.00元
灵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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