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阳区昌盛农资经销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12MA14KC7Y7H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新安南街道北东数第三门市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双市监处罚〔2025〕130号
双阳区昌盛农资经销处的被抽检批次含腐植酸水溶肥料是2024年12月漯河市伟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上门免费送予双阳区昌盛农资经销处试用的,规格30g/袋,共计20袋。执法人员与该公司业务员联系核实,情况属实。于2025年4月1日共计20袋全部被抽检买走。此次抽样检验基数为20袋,抽样数量(检样)10袋(300g),抽样数量(备样)10袋(300g),样品总金额60元。该批次含腐植酸水溶肥料除抽检外未进行销售,因该批次含腐植酸水溶肥料为免费送予,该批次含腐植酸水溶肥料进货价格是人民币0.00元/袋,该批次含腐植酸水溶肥料销售单价为人民币3.00元/袋,该批次含腐植酸水溶肥料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60.0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60.00元。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生产厂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
2025年6月10日,我分局收到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样品名称为含腐植酸水溶肥料,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量元素含量项目不符合NY 1106-2010《含腐植酸水溶肥料》标准,依据《吉林省水溶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
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经分局领导批准于2025年6月10日立案调查。
2025年6月16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两名执法人员到双阳区昌盛农资经销处进行现场检查。店员杨丽华陪同检查,杨丽华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名称是双阳区昌盛农资经销处,经营范围有化肥销售;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肥料;双阳区昌盛农资经销处提供了漯河市伟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证》。
双阳区昌盛农资经销处的被抽检批次含腐植酸水溶肥料是2024年12月漯河市伟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上门免费送予双阳区昌盛农资经销处试用的,规格30g/袋,共计20袋。执法人员与该公司业务员联系核实,情况属实。于2025年4月1日共计20袋全部被抽检买走。
此次抽样检验基数为20袋,抽样数量(检样)10袋(300g),抽样数量(备样)10袋(300g),样品总金额60元。该批次含腐植酸水溶肥料未进行销售,因批次含腐植酸水溶肥料为免费送予,该批次含腐植酸水溶肥料进货价格是人民币0.00元/袋,该批次含腐植酸水溶肥料销售单价为人民币3.00元/袋,该批次含腐植酸水溶肥料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60.0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60.00元。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依法于2025年7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长双市监罚告〔2025〕13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由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被抽检批次含腐植酸水溶肥料未流入市场,其违法行为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3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
3.以上罚没款合计90.00元。
3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5-07-21
2
长双市监处罚〔2024〕109号
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5日对该经销处负责人刘健进行询问调查。刘健对执法人员2024年5月15日的现场检查及检验测试中心的工作人员测量结果无异议。刘健现场确认了投诉人聂荣波提供的销售凭证(No:0578356)是其经销处开具的且确实销售给聂荣波6袋化肥(1袋为赠送)。
被投诉的宝地丰水稻专用掺混肥料是该经销处于2024年4月23日在吉林省友禾肥业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计购进25袋(每袋40kg),进货价格为175元/袋,销售价格为185/袋。刘健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2024年4月23日购进宝地丰水稻专用掺混肥料的进货票据、厂家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及厂家吉林省友禾肥业有限公司的资质证明文件。因化肥属于先预定后进货,故投诉人聂荣波是2024年4月3日先预定后该经销处于2024年4月23日购进投诉人聂荣波预定的肥料。
上述肥料货值金额为185元。因投诉人聂荣波购买的肥料经测量其实际含量为37.7kg,皮重为0.15kg,则其净含量为37.55kg,外包装标注的净含量40kg。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中附件3中允许短缺量计算规定(质量或体积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Qn g或ml:15000-50000,允许短缺量T为Qn的百分比为1%),该肥料允许短缺量为0.4kg,其实际短缺量为2.45kg。
该经销处负责人刘健于2024年7月3日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生产厂家吉林省友禾肥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分析问题产生原因)一份以及双阳区昌盛农资经销处的整改报告一份并且于2024年7月18日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厂家赔偿投诉人聂荣波的微信收付款截图及情况说明(说明该截图为投诉人聂荣波本人收款截图)各一份。因被投诉的肥料生产厂家及供货商为吉林省友禾肥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地址为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工业集中区纬五路,故执法人员已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2024年5月14日,收到投诉,反映人3月份在双阳区新安镇昌盛农资种业购买6袋保地丰水田专用肥,其中一袋保地丰水田专用肥的标识显示净重40公斤,实际只有37.7公斤。
接到该投诉后,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5日协调长春市双阳区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工作人员及投诉人一同前往双阳区昌盛农资经销处进行现场检查。
在该经销处现场投诉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其在2024年4月3日购买宝地丰水稻专用掺混肥料的销售凭证及1袋宝地丰水稻专用掺混肥料。经该经销处销售人员刘玉萍现场确认,投诉人提供的销售凭证是由双阳区昌盛农资经销处开具的。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在该经销处的库房内存有1袋与投诉人购买的肥料为同款的掺混肥料的库存。
经现场测量,经销处库房的1袋宝地丰水稻专用掺混肥料的重量为40.15kg、皮重0.15kg,投诉人提供的1袋宝地丰水稻专用掺混肥料的重量为37.7kg、皮重0.15kg。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5日对该经销处负责人刘健进行询问调查。刘健现场确认了投诉人提供的销售凭证(No:0578356)是其经销处开具的。被投诉的宝地丰水稻专用掺混肥料是于2024年4月23日在吉林省友禾肥业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计购进25袋(每袋40kg),进货价格为175元/袋,销售价格为185元/袋。
上述肥料货值金额为185元。因投诉人聂荣波购买的肥料经测量其实际含量为37.7kg,皮重为0.15kg,则其净含量为37.55kg,外包装标注的净含量为40kg。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中附件3中允许短缺量计算规定,该肥料允许短缺量为0.4kg,其实际短缺量为2.45kg。
该经销处负责人刘健于2024年7月3日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生产厂家吉林省友禾肥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双阳区昌盛农资经销处的整改报告一份并且于2024年7月18日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厂家赔偿投诉人的微信收付款截图。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办案机构建议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2200.00元。
22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4-08-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