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同春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付成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04MA0Y530G47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光华路61-3号网点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综药处罚﹝2025﹞0100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将亲属服用剩下的1盒华佗再造丸拿到吉林市船营区同春大药房有限公司店内销售,因拿药时未索取票据故无法提供相关信息,2024年7月23日在获取美团网订单后,将涉案药品送到举报人约定地址。涉案药品货值金额45.5元,违法所得45.5元。2024年8月7日办案机构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函请求协查在举报人提供的上述药品的有关情况,2024年9月25日收到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确认举报人提供的上述药品确为外包装标示的生产厂家生产。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5.5元;2.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