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陆屋镇陆佰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钟培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721MA5Q281845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灵山县陆屋镇东江路东江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灵市监处罚〔2024〕53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30日查验了山东大姜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索取了购进凭证,但购进凭证上未完整记录供货者名称、购货者名称等信息,从灵山县三科农商城的灵山县雄伟果蔬档以16元/公斤的价格购进山东大姜共5公斤,购置后放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对外销售。2024年5月31日,钦州市检验检测中心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山东大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经检验,山东大姜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 SP2024J3319)。直至案发,当事人以19.96元/公斤的价格销售以上山东大姜5公斤,销售收入99.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有山东大姜的销售流水。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经核算,认定本案的货值金额为99.8元,违法所得为99.8元。
1.对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9.8元;3.罚款人民币3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099.8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8
2
灵市监处罚〔2023〕601号
经查,涉案“田七”产品是当事人从钦州市天力丰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时查验、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经销商授权书、产品检测报告、购物凭证及“田七”商标注册证及商标使用授权书等材料,与供货商钦州市天力丰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由于对索取的材料审核不到位,未发现索取的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广西奥奇丽股份有限公司”与商标使用授权书上的授权人“广西田七日化有限公司”,以及涉案“田七”产品上标示的委托方“广西田七日化有限公司”名称不一致,索取的购进凭证也未标示“田七”产品生产日期或批号、限用日期等内容,无法证实与本局查获的涉案“田七”产品为同一批次,未要求供货商开具发票。当事人于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0月2日期间多次购进田七小苏打深层洁净多效洗衣液(5L)、田七小苏打深层洁净多效洗衣液(2L)、田七?柠檬洗洁精·强效去油王(1L)三种产品,放在其经营场所二楼的洗涤用品专区对外销售,产品瓶身标示注册商标“田七”。“田七”商标注册人是广西田七家化实业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田七”商标专用权,本局查获的涉案“田七”洗衣液和洗洁精经广西田七家化实业有限公司鉴定,属侵犯其公司“田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因购进票据和销售凭证未标明生产日期或者批次,无法查证涉案批次“田七”洗衣液和洗洁精的购进和销售数量,故以扣押的涉案“田七”洗衣液和洗洁精的销售价格进行核算,得出本案违法经营额为1306.2元。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田七”洗衣液和洗洁精(详见《财物清单》灵市监强制〔2023〕601号);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